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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关于在商业外贸系统强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市属各商业、外贸企业,局属各单位,焦作仲裁委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落实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豫政办〔2000〕103号文件、焦政办〔2002〕1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作用,切实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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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焦政法字〔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和市法制办、人行焦作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印发的焦政法字[2006]27号文件精神,向全市农信系统下发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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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关于在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焦政法字〔2005〕25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各仲裁办事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促进全市仲裁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焦政[2002]39号)和焦政办[2002]10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焦作仲裁委员会、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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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关于在焦作市国土资源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焦国土资〔2005〕128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市)国土资源局、区地矿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单位,有关中介机构:为保障全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裁断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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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关于在焦作市房产业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焦房〔2005〕16号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政府法制办公室,高新区建设局,本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中介机构:为保障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裁断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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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关于在焦作市建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城建局)、政府法制办公室,本委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各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企业,有关中介机构:为保障全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裁断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制制度的意见》(建法[2005]91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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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关于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关于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及驻焦有关单位:今年9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室豫政办〔2000〕103号、市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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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仲裁委员会开业的通告焦作仲裁委员会已经2002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03年6月18日业经河南省仲裁机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文号:豫司[2003]第21号),现准予开业,并作如下通告:一、焦作仲裁委员会首届组成人员为:侯趁意、李恒甫、张兴隆、宋德儒、申相臣、席建中、丁家明、李向东、宋太安、周长有、要昱昭、冯文亮、刘世安。下设秘书处,宋德儒兼任秘书长。首届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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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焦政[20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0]103号)等文件精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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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法[200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近7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在有关市人民政府和商会的指导、帮助下,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仲裁委员会的管理逐渐完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
- 关于在商业外贸系统强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商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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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政法字〔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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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国土资〔2005〕128号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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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建委(城建局)、政府法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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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关于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
-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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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仲裁委员会开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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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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