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4313
焦政[20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0]10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1994年8月31日国家颁布的仲裁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我市有关经济领域推行新的仲裁法律制度,既可以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经济组织和团体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仲裁法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仲裁法,把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新闻单位要搞好舆论宣传,使仲裁法家喻户晓。
二、加快仲裁机构组建步伐。为尽快将仲裁机构组建起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牵头负责焦作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市经贸委、财政、编制、工商、司法、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配合。焦作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有利于仲裁委员会健康过渡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和聘任,并按省政府的要求报请省仲裁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向省仲裁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焦作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编制、所需经费和办公用房等,市人民政府将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统筹解决。今后,随着仲裁业务量的扩大,秘书处可在仲裁案件发生较多的县市和有关行业系统设立办事处,以方便人民群众。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和合同文本。仲裁法实施后,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带有行政性的仲裁机构已经终止,凡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除外),要全面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组建的焦作仲裁委员会,为焦作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合法仲裁机构。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工商、经贸、科技、建设、土地、房产、开发、邮电、交通、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对现行的各种标准(格式) 合同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认真清理,并予以规范,督促各系统、各行业、各经济组织法人主体修订合同条款,以利于仲裁法的全面、正确和顺利实施。
四、逐步规范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的管理。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后,要根据仲裁法和市政府批准的《焦作仲裁委员会章程》,逐步建立《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制度。同时,要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仲裁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尤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促进焦作仲裁事业的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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