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仲裁委员会开业的通告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4467
焦作仲裁委员会已经2002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03年6月18日业经河南省仲裁机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文号:豫司[2003]第21号),现准予开业,并作如下通告:
一、焦作仲裁委员会首届组成人员为:侯趁意、李恒甫、张兴隆、宋德儒、申相臣、席建中、丁家明、李向东、宋太安、周长有、要昱昭、冯文亮、刘世安。下设秘书处,宋德儒兼任秘书长。首届仲裁委员会任期为3年。
二、焦作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选聘仲裁员。首批仲裁员为108名(名单略)。
三、焦作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买卖、水电气热供用、赠与、金融、证券、借贷、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类别范围,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标权、著作权、保险、合伙与联营、国际贸易及合作经营等内容的合同纠纷。
四、焦作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公民提出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五、焦作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前订立有仲裁条款的和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共同请求仲裁的协议。对于不明确的合同仲裁条款由当事人事先商议进行完善,也可以请求焦作仲裁委员会协助予以完善。
六、焦作仲裁委员会依据《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程序组成仲裁庭,公正、公平、及时裁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方式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经仲裁庭裁定可以不开庭审理和不公开进行,还可以提前开庭时间。对于争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按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七、焦作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仲裁费。
八、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并经法定登记的焦作仲裁委员会,为焦作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合法仲裁机构。焦作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要深入宣传贯彻仲裁法,各新闻单位要搞好舆论宣传,使仲裁法家喻户晓。法制、工商、经贸、科技、建设、土地、房产、邮电、通信、交通、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认真清理,并予以规范和修订仲裁条款,以利于仲裁法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和顺利实施。
十、焦作仲裁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办公地址暂设在解放东路11号(原环保局楼)二楼。电话:3917591\3917996。
二OO三年八月二十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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