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关于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3738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及驻焦有关单位:
今年9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室豫政办〔2000〕103号、市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02〕104号文件精神,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与法制环境,经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焦作仲裁委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纪念活动,进一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仲裁法,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WTO规则接轨的解决经济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仲裁具有意思自治、程序简便、公正及时、一裁终局、成本低廉的独特优势,是日常经济活动中解决民商事争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之间经济正常往来关系的一条好途径。
《仲裁法》施行10年来,全国已成立仲裁机构185家,累计受案14万余件,标的额2300多亿元,仲裁事业已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焦作仲裁委员会自2003年9月9日成立以来,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案件受理数量、标的额逐年上升,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均达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标准。但与外地先进的仲裁机构相比,我市的仲裁工作仍有较大差距,与焦作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仲裁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法宣传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会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经济主管部门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地解决经济纠纷。报刊、电视台要编发仲裁法宣传专版,开展专题宣传栏目,大力配合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条款的规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在近两年清理、修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条款的规范工作,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保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结合办理合同签证、财产抵押登记、合同争议调解、监制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把合同是否具备仲裁和诉讼条款作为合同是否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指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解决争议方式。市工商、建设、财政、国资、商务、科技、交通、国土资源、水利、房管、园林、卫生、公用事业、乡镇、供销、煤炭、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焦作分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没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掌握合同清理、修订进展情况,并强化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要组织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按上级规定修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合同时慎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焦作仲裁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为企事业单位修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对长期不按文件要求完成合同文本修订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三、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
焦作仲裁委员会要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严肃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焦作仲裁委员会要努力改善仲裁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作风好、业务强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在仲裁工作中,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惯例解决纠纷,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组织仲裁员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仲裁法和仲裁的特点,协助清理债权债务,指导依法订立合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焦作仲裁委的要求抓紧做好仲裁办事机构和联络机构的设立工作,延伸仲裁触角,扎实有效地开展仲裁法律的推行工作,充分发挥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四、开展对《仲裁法》、《合同法》宣传和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以书面形式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今年10月份将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工商、司法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市贯彻《仲裁法》、《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单位合同文本的修订备案情况和实务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向全市通报《仲裁法》、《合同法》的实施情况。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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