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焦作市建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4009
各县(市)区建委(城建局)、政府法制办公室,本委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各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企业,有关中介机构:
为保障全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裁断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制制度的意见》(建法[2005]91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焦政[2004]10号),以及焦政办[2001]10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焦作市建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我市建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制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各类建设市场的不断扩大,建设合同纠纷也随之大量增加。由于建设合同具有标的额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将长期困扰当事人,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建设工程的正常进展。建设事业和建设合同的特殊性质迫切需要高效、快捷地解决各类建设纠纷。仲裁实行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制度,不仅快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而且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为建设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正是符合这一客观要求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国际上公认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首选方式。因此,国家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早在2001年4月就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要求在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并对建设系统修改全国示范文本有关条款也专门发出通知(国发[2000]1号),我们要认真抓好上级文件的落实,进一步促进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建设行业的推行步伐。
二、做好在签订各类建设合同时选定仲裁委的工作
焦作仲裁委员会是经过省有关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是我市唯一的合法仲裁机构。2003年9月9日正式挂牌开业以来,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但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情况表明,建设系统尚无纠纷通过仲裁方式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解决,发生的一些纠纷仍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主要原因是建设系统各单位对仲裁法律制度和优势了解不够。今后,在建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点是按照《仲裁法》和《合同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2005年9月底前要将修订的合同文本报政府法制办备案。修订后的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条款应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县两级建设、法制部门,特别是招投标机构要注意指导建设系统市场主体在订立各类合同时,根据自愿、就近、从优、快捷的原则,在解决争议方式栏内明确填写由焦作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当事人另有选择则从其约定;对于重大的建设合同和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较大比例的建设合同,原则上选择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涉及我市国有、重大、特殊行业的建设合同,要充分发挥仲裁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的优势,可以指定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供双方当事人选择。
三、成立仲裁联络处,选聘建设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焦作仲裁委员会将在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设立仲裁联络处,建设部门要挑选事业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同时还要从焦作市建设系统内选聘一批符合条件、公道正派,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建设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仲裁员和仲裁联络员的推荐工作,仲裁员和联络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为他们开展仲裁工作创造条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1、建设系统要加强对仲裁制度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仲裁知识,增强仲裁意识。同时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的法律培训,使之能够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和规范的仲裁协议,增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自觉性。结合现阶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要认真进行排查分析;对已签订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要尽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解决;对仲裁条款不完善或没有仲裁协议的,可协商签订补充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在建设领域只要债权人向焦作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债务人原则上应该表示同意,并积极协助仲裁委做好调解工作,配合进入仲裁程序。建设系统还应为焦作仲裁委员会依法、公平、合理、快捷地仲裁建设合同纠纷,提供了解相关事实、法律依据的便利。
2、法制部门要通过焦作仲裁委员会及其在各县(市)区法制办设立的仲裁办事处,加强对建设系统推行仲裁制度的指导,为建设系统宣传、普及仲裁知识提供资料和便利,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的仲裁活动。
3、焦作仲裁委员会及所属各县(市)区办事处,要及时受理建设合同纠纷,对立案时经济确有困难的建设合同当事人,可由其申请缓交部分仲裁费用。在仲裁过程中,要主动与市建委和政府法制办联系沟通,在依法仲裁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仲裁成本,提高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将仲裁制度融入到我市生机勃勃的建设市场中,为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
4、各建筑企业、房地产公司要在2005年7月底前向焦作仲裁委员会(县市区应报仲裁办事处和法制办)报送1名合同管理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尽快建立解决我市建筑行业纠纷的仲裁联络机制。
5、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于2005年9月30日以前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给市建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将联合进行检查。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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