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4999

  焦政法字〔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和市法制办、人行焦作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印发的焦政法字[2006]27号文件精神,向全市农信系统下发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焦农信[2006]123号)。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大力推行

  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焦农信[2006]123号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保障全市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裁断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监管分局《关于在焦作市金融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焦政法[2006]27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信用社的蓬勃发展,各类经营业务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合同纠纷也随之大量增加。由于金融合同具有标的额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将长期困扰我们的经营活动,甚至产生经济风险,将严重影响农信社的正常发展。金融行业及相关合同的特殊性迫切需要一种高效、快捷的经济和财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法》确立的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制度,不仅能快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而且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这种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国际上公认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首选方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家对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各类经济纠纷的方式也越来越重视。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快仲裁法律制度在全市农村信用系统的推行步伐,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二、认真做好在签订各类金融经营合同时选定仲裁解决机制的工作

  焦作仲裁委员会是经过河南省司法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是我市唯一的合法仲裁机构。并在各县市普遍成立了仲裁办事处,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但长期以来,全市农信系统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较少,发生的一些纠纷仍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主要原因是对仲裁法律制度和优势了解不够。今后,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重点是按照《仲裁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金融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进行此项工作,各县(市、区)联社可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一)2006年9月底以前要对原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办备案。修订后的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条款应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时在括号内打“√”即为选定。与市场主体在订立借(贷)、抵押、担保等各类合同时,要充分利用仲裁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的优势,在解决争议方式条款中明确填写“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积极选拔推荐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焦作仲裁委员会已在市、县(市)区设立仲裁办事处,各联社要设立相应的“仲裁工作室”或“仲裁联络处”,由焦作仲裁委员会挂牌,并在本单位选拔一批符合条件、公道正派、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仲裁员(按焦作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条件和表格填写),所推荐的仲裁员要报送市办备案,并为他们开展仲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联社要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仲裁知识,增强仲裁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的法律培训,使其能够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和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增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自觉性。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要认真进行排查;对已签订仲裁条款的借(贷)款、担保、抵押等合同发生纠纷的,应依法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条款不完善或没有仲裁协议的,可在协商后签订《补充仲裁协议》,重新在合同中约定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要积极配合当地仲裁办事处,加强对本系统推行仲裁制度的指导,认真做好宣传、普及仲裁知识的相关工作。切实将仲裁制度融入到全市系统的实际工作中。

  (三)各联社务必于2006年8月29日前分别向当地政府法制办和市办业务科报送一名合同管理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尽快解决全市农信系统金融纠纷的仲裁联络机制。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