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商业外贸系统强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366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市属各商业、外贸企业,局属各单位,焦作仲裁委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落实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豫政办〔2000〕103号文件、焦政办〔2002〕1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作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商务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各有关单位、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仲裁法律手段所具有的程序简便、结案较快、易于执行、费用开支较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及一裁终局等优势,积极引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首选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二、商业外贸系统各企业及其他商务主体要对生产经营流通中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依照《仲裁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规范,认真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条款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后格式文本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另一种方式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原合同内的争议解决条款之后写上或加盖“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焦作仲裁委员会裁决”字样的条形章,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对已签订生效的合同,如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争议之后尚未提起诉讼前,双方当事人有愿望通过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尽快协商达成《补充仲裁协议》。

  四、焦作仲裁委员会及其在县(市)区的仲裁办事处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当事人就仲裁法律事项的求助要热情接待,耐心讲解。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要尽量简化程序,降低仲裁成本,公正做出裁决,以增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信心和决心,在全社会树立仲裁的权威和公信力。

  五、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属各商业外贸及其他商务主体、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仲裁法》,积极推广仲裁这一简便易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经济交往、交易发生等发生频繁的单位可申请成立仲裁联络处,其他有关单位可明确仲裁联络员。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于今年9月30日以前将本区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属商业、外贸企业及其他商务主体要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填报的《焦作市商业外贸系统仲裁网络登记表》报送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将在今年10月份联合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政府法制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