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焦作市金融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58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监管分局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焦作仲裁委秘书处及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市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裁断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103号文件精神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焦政[2005]38号)、《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焦政[2002]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有关经济领域清理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焦政办[2002]104号)等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焦作市金融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我市金融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各类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合同纠纷也随之大量增加。由于金融合同具有标的额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将长期困扰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甚至产生经济风险,严重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金融行业及相关合同的特殊性迫切需要一种高效、快捷的经济和财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法》确立的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制度,不仅能快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而且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这种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国际上公认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首选方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家对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各类经济纠纷的方式也越来越重视。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务院和省、市人民市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快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金融行业的推行步伐,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二、认真做好在签订各类金融经营合同时选定仲裁解决机制的工作
焦作仲裁委员会是经过河南省司法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是我市唯一的合法仲裁机构。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9日正式挂牌开业以来,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并在各县市普遍成立了仲裁办事处,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但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情况表明,金融系统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较少,发生的一些纠纷仍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主要原因是我市金融系统各单位对仲裁法律制度和优势了解不够。今后,在金融系统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重点是按照《仲裁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金融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进行此项工作,各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一)2006年9月底以前要对原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金融机构备案。修订后的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条款应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时在括号内打“√”即为选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特别是上一级金融机构,要注意指导下一级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在订立借(贷)、抵押、担保等各类合同时,充分利用仲裁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的优势,在解决争议方式条款中尽可能选择并填写“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对原合同固定格式确实不便于修改的,为使符合《仲裁法》精神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与借(贷)方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后面,加盖“双方最后商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形章,或者书写“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用语,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及时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尽快成立金融仲裁办事机构和仲裁联络机构,选聘金融行业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焦作仲裁委员会已在市、县(市)区设立仲裁办事处,各县(市)区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仲裁工作室”或“仲裁联络处”,由焦作仲裁委挂牌。金融单位要挑选事业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同时还从焦作金融系统内选聘一批符合条件、公道正派、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仲裁员(按焦作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条件和表格填写),推荐的仲裁员由金融分支机构报市级金融机构,由市级金融机构统一报送焦作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金融系统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仲裁联络员的推荐工作,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为他们开展仲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金融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仲裁知识,增强仲裁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的法律培训,使其能够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和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增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自觉性。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要认真进行排查;对已签订仲裁条款的借(贷)款、担保、抵押等合同发生纠纷的,应依法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条款不完善或没有仲裁协议的,可在协商后签订《补充仲裁协议》,重新在合同中约定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法制部门要通过焦作仲裁委员会及其在各县(市)区法制办挂靠设立的仲裁办事处,加强对金融系统推行仲裁制度的指导,为金融系统宣传、普及仲裁知识提供资料和便利,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
(三)焦作仲裁委员会及所属各县(市)区办事处,要及时受理金融合同纠纷。在仲裁过程中,要主动与市金融部门和政府法制办联系沟通,在依法仲裁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仲裁成本,提高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将仲裁制度融入到我市生机勃勃的金融业市场中,为金融业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
(四)金融系统各单位要在2006年8月底前向焦作仲裁委员会(在县市的单位应报至县市政府法制办)报送1名合同管理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尽快建立解决我市金融行业纠纷的仲裁联络机制。
(五)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级金融机构要于2006年9月30日以前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专题报告给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将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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