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09:15:02 浏览次数:4631

  焦政法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各仲裁办事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促进全市仲裁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焦政[2002]39号)和焦政办[2002]10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焦作仲裁委员会、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形势下,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法律服务纠纷也不断增多。法律服务纠纷客观上需要公平、高效、快捷地得到解决。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不同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法律服务合同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履行期限长、不便公开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难度大,影响了法律服务人员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推行仲裁法制制度,一裁终局,不仅能快捷及时地解决纠纷,而且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是解决各类合同纠纷的首选方式。因此,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非常符合我市律师行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客观实际。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加大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力度,必将对维护当事人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益,促进仲裁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合同文本的规范工作

  今后,要在律师行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加大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了解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学会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点是对各类法律服务合同文本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同文本在2005年9月底前进行彻底清理,修订后将标准文本报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要自觉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合同文本。在印制标准合同文本时,要将争议解决方式列为合同必备条款,修订后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与当事人签订各类法律服务合同时,应根据自愿、就近、从优的原则,优先选择和约定由焦作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争议。

  三、加大选聘律师参加仲裁工作的力度

  近年来,焦作仲裁委员会已在全市选聘了一批符合条件、公道正派的律师担任仲裁员,并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今后焦作仲裁委员会将继续从优秀执业律师中选聘仲裁员,尽可能使每个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有一名仲裁员或仲裁联络员。仲裁员和仲裁联络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为他们依法开展仲裁工作创造条件。

  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1、焦作仲裁委员会及所属各县(市区)办事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各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对立案时经济确有困难的合同当事人,可申请缓交部分仲裁费用。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要主动与市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在依法仲裁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仲裁成本,提高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充分体现仲裁合法、公平、高效、便民的优势。

  2、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受法律保护。焦作仲裁委员会对签约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服务合同依法予以保护。

  3、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增强运用仲裁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在与委托人签订各类法律服务合同和受市场主体委托进行法律服务时,要对委托事项、服务方式、费用收取、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4、全市执业律师在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积极向各类市场主体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全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各类经营合同时本着就近、从优的原则,选择焦作仲裁委员会裁断合同纠纷。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要注意将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合理的法律服务费用等内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焦作仲裁委员会对胜诉方要求由败诉方承担其合理的法律服务费的仲裁请求要予以支持。为了联系工作方便,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建立仲裁联络处,悬挂《焦作仲裁委员会XX联络处》匾牌。

  5、全市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不公开、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的优势,在代理委托人处理日常债权、协商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等活动中,对平等主体间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及时履行的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协议,可引导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请求焦作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焦作仲裁委员会对该类案件可减半收取仲裁受理费,免收仲裁处理费,降低仲裁服务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