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钢材购销货款纠纷仲裁案例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06-05 16:22:22 浏览次数:48
A公司(出卖人)与B公司(购买人)于2020年4月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钢材货物,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A公司累计向B公司提供货物5000吨,B公司已经全部验收该部分货物。因被申请人长期逾期结算和拖欠货款,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付款承诺函》,同意向申请人支付230万元作为截止2021年10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截至A公司提起仲裁之日,B公司已经支付货款1500万元,已到期未付货款为600万元。基于上述事实,A公司提起本案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货款、逾期违约金、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费。而B公司答辩称,申请人仅开具了部分发票,申请人未按约定提交结算依据、发票,故B公司无法支付货款,且B公司从未出具《付款承诺函》,B公司不予认可。另外,A公司还存在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指定品牌的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故B公司提起反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迟延供货违约金和本案仲裁费。
经查明,A公司已向B公司邮寄了剩余货款的发票、请款申请书等材料,该邮件因B公司拒收退回至A公司处。因此,仲裁庭认为,A公司已按约定提供发票等材料,B公司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该理由不能成立,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关于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B公司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故仲裁庭对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A公司对本案两笔货物存在延迟交货事实,且合同约定了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故仲裁庭支持了B公司主张的延迟交货违约金。鉴于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是本案合理费用,A公司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故该部分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关于仲裁费,按照胜诉比例由双方合理分担。
供货方和购货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完善关于逾期付款、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条款,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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