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5-01-01 09:04:18 浏览次数:6325
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仲裁委员会
关于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政法字〔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公安局、局直单位和市区公安派出所,焦作仲裁委员会驻各县市区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省驻焦单位:
为加快法治焦作建设进程,力促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方面增加多元化解决途径,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切实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和焦作仲裁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一经责任认定,就涉及对受害方的赔偿问题。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当事人自愿、简单快捷、专家办案、成本低廉、一裁终局、保守秘密等诸多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随之增多,事故处理工作量加大,通过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有机结合,符合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的精神,符合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平安焦作、法治焦作建设的工作要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法律强制力。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调解后反悔,就会导致所有调解工作前功尽弃,既增加当事人负担,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既可以依据仲裁委员会自身职能进行调解,又可以将公安机关交警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者事故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果,通过仲裁机构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形式依法予以确认,具有一裁终局的强制执行力,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多元化解决赔偿争议的有效法律救济途径。
(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警力和司法资源。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压力,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警察的误解,有利于加强公安交通警察的警纪警风和廉政建设。
二、工作原则、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仲裁自愿原则。经公安交警、仲裁工作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正确引导,在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方可进入到仲裁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争议的渠道。在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案,从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受理、调解、裁决和协助履行等各个环节中都要充分体现法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公正,防止强行受理、强行调解、强行裁决的现象。
2、遵循公平公正理念。公平、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必须贯穿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处理工作的始终。要制定案件仲裁调解和裁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杜绝程序违法;要完善监督和纠错机制,防止因办案不公或裁决不当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秉公办案和廉洁办案,自觉抵制外界干扰,切实维护仲裁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充分发挥仲裁方式的简便、快捷的优势,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方式解决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以缩短审理时限。在赔偿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机构调解员和仲裁员要避免因案件超期而引起当事人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程序
各县(市)和焦作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解取证后,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保证协议的履行而需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仲裁法律文书的,经申请由仲裁机构设立的仲裁工作室按照《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愿到仲裁工作室就损害赔偿问题申请仲裁调解的,仲裁工作室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焦作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完成并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自主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工作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以焦作仲裁委员会名义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三)时间安排
我市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前,由各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协调,仲裁办事处与公安交警机关协商共同做好组建仲裁工作室以及人员培训和办公场所的准备工作。焦作市城区由焦作仲裁委员会、市交警支队会同各公安派出所协商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武陟县、沁阳市和中站区作为全市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试点单位,焦作仲裁委员会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以便形成经验,在全市推广。其他县市区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做好此项工作。通过不断努力,总结提高,改进措施,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三、保障措施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我市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在新形势下建设法治焦作的一种积极探索,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仲裁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和焦作仲裁委员会决定成立焦作市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定期检查指导和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比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关领导组织。
(二)健全工作机构。为及时、快捷、公正、高效地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案件,焦作仲裁委员会要与市公安交警支队共同协商,设立《焦作仲裁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中心》,负责办理和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工作;在各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和市区各公安派出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地点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室并挂牌办公,具体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工作。有关组建工作,由焦作仲裁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的执行联络工作,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受理当事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并要联系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根据有关赔偿标准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及时办理保险理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为公安交通部门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此项工作开展。焦作仲裁委员会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工作,特别要注重从公安交通警察队伍中已退居二线并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中选聘调解员,选聘符合仲裁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中心及仲裁工作室工作人员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中,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调解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仲裁程序,坚持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宗旨,以服务当事人为己任,充分运用调解和仲裁手段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优势。要重点组织好对客货运输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群众的宣传,提高他们自愿选择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意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焦作市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焦作市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争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领夫(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组长:高继领(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德儒(焦作仲裁委驻会副主任)
韩国庆(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 员:伍赓泽(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科长)
徐敬国(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许塔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侯新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闫国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副主任)
郑继龙(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科长)
宋柳昕(焦作仲裁委秘书处案件受理咨询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宋德儒兼主任,许塔南、侯新军兼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