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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二期工作简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8-07-24 10:36:22 浏览次数:3040

  l  党的建设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焦作仲裁委迎七一庆党建主题党日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焦作仲裁委员会组织党员开展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迎七一、庆建党97周年”主题党日活动。

  6月14日下午,我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来到十二会村追寻红色历史,分别参观了太行区第四专区及焦作市党政军机关旧址,并组织党员进行了重温入党誓词。一起学习历史、传承精神、缅怀先烈丰功伟绩,接受了一场深刻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结束时,我委看望慰问了十二会村里的贫困群众和孤寡老人,为其送去粽子等节日慰问品,向他们表示真诚的节日祝福。

  本次活动大家纷纷表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心系群众、优质服务,以实际行动大力弘扬革命精神,为推动焦作仲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l  仲裁论坛

  心中有律   廉洁司法

  有人说,廉洁是一条路,荆棘丛生、艰辛曲折、充满诱惑,这一路我们要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要以史为鉴、内外兼修,只有这样我们的心胸才能越发坦荡、我们的廉洁之路才能越走越宽敞。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要时刻清醒的认识到廉洁是公职部门的一面窗口,是百姓心中衡量金杯银杯的一杆秤,是国家繁荣、民族复兴的法宝之一。近来,省、市、县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廉政教育活动,对于廉洁司法我有了全新的认识,它不仅是外化的行为,更是内心的确信,不仅是理论的学习,更需要亲身去实践,它是一门实践的艺术,需要我们一生去追寻。

  要做到廉洁司法,必须时刻保持一颗律己之心,在自律的同时接受他律的监督,这样我们才能踏过荆棘走到幸福的彼岸。律己分为自律和他律,只有充分挖掘这两点的内涵且在实践中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有司法的廉洁,否则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廉洁司法要求我们做到自律,就需要我们在工作、生活中提高思想觉悟、强化组织纪律、规范行为模式、提升综合素养。具体而言:

  一是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古人云:小胜凭智,大胜靠德。作为新时期的法律工作者,高尚的道德情操是我们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行为准则的重要基础。要加强道德修养、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锤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境界,要深入理解“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要通过读书思廉、廉政报告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来树立政治意思、大局意识、群众意识;要用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做到政治坚定、奉公守法。

  二是要有公仆意识、百姓情怀。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要牢记父母的教诲、长辈的叮咛。向学习孔繁森的心系百姓,学习牛玉儒的无私奉献,学习任长霞的刚正不阿、学习沈浩的勤勤恳恳、默默付出。只有我们把百姓放在心里,百姓才能把我们记在心里;只有我们把百姓当亲人,百姓才能把我们当亲人;只有我们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了解百姓的疾苦,才能听到百姓的肺腑之言,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

  三是要坚持学习,提高综合素养。要廉洁司法、公正办案就需要我在生活中、工作中加强学习,不仅是专业方面的,还需要人文和社会方面的。作为一名法律人,每天都要接触形形色色的人、处理五花八门的案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是对我们工作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要综合把握政策的导向性、法律的公正性、社会的影响性,作出符合政治、符合法律、符合民意的公正判决。以上种种都督促我在学好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同时广泛涉猎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在案件的处理中做到游刃有余,这样才可能在廉洁中做到公正司法。

  四是要处理好与几类人的关系。廉洁司法要求我们处理好与家人、朋友、律师的关系。要严格按照行业准则的要求去做,妥善处理好个人和家庭的关系,不利用个人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教育和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自身的职权谋取利益。要慎重交友,每个人的生活圈子都在变化,当你的手中拥有一定权力时,主动和你交朋友的人可能就会多起来,其中不乏有不良目的之人。此时就要求我们秉持“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原则,常怀戒备之心,洁身自好,杜交损友,选择有益于生活、有益于工作的朋友。

  廉洁司法要求我们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用正反面的例子来教育、督促、警示我们的行为,创造清正廉洁的氛围来引导我们廉洁司法。这就是他律对廉洁司法的意义所在。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已经提出《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三严三实等,通过警示教育片、学习案例读本、先进事迹报告、党课理论教育、读书思廉等活动不断加强廉政建设的思想观念,通过提醒教育、专题教育、谈话教育、基层教育、阵地教育等形式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廉洁观念。通过对蒋冬林、王天祥等司法一线工作人员的学习,让我们懂得了什么是对司法事业的忠诚和热爱,什么是对公正廉洁的价值追求,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用生命捍卫了司法公正,诠释了廉洁司法的意义,赢得了组织的赞誉和百姓的爱戴。

  (摘自太原仲裁委网站)

  l  仲裁知识

  仲裁有关知识问答

  一、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有哪些区别?

  第一、管辖不同。诉讼是强制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仲裁是协议管辖。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全国和全世界的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在本市范围内和在本市辖区以外发生的经济纠纷以及一方当事人在外国的纠纷均可以约定到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反之亦然。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将其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则该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审理不同。诉讼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特例。仲裁恰恰相反,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三、制度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境外执行不同。由于法院审判权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因而法院的判决在外国执行,要看我国与法院所在地的国家和执行所在地的国家有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否则,法院判决便很难得到境外的承认的执行。而仲裁裁决则不同,各国都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因而凡属《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其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均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经济纠纷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制度性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行政仲裁制度,它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是一种“一裁二审”制度。我国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了经济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只保留了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除此之外的所有经济纠纷都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现代仲裁制度具有根本不同于行政仲裁制度的三大法律特征:(一)协议仲裁;(二)或裁或审;(三)一裁终局。这些特征决定了现代仲裁制度具有行政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高效率低成本优势。

  三、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仲裁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证据保全的申请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四、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的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五、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有效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却向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应当按照《仲裁法》第五第、第二十六条办。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六、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的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或者获取其他好处。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仲裁员不论由哪一方选定,他只能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容许有偏袒任何一方的行为发生。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是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

  《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二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依法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介绍函。

  八、什么是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商事纠纷只要当事人不是恶意违约、蓄意赖账,都还可以和解、调解。仲裁十分重视双方的和解和调解,包括受案后开庭前的和解、调解,开庭后裁决前的和解、调解,直到裁决执行的和解、调解,办求做到不伤彼此感情而解决纠纷。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是不可申请撤销、也不可申请不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