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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期工作简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8-04-13 10:36:02 浏览次数:3262

  l  政治思想

  新时代中国仲裁事业的四大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3年以来,仲裁以其本身所拥有的优势和特色,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显示出了强大的功能,已经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力量。据了解,我国251家仲裁机构2016年的受案数量和标的金额再创历史新高,受理案件208545件、案件标的金额4695亿元,相当于1995年仲裁法实施当年(全国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048件、案件标的金额2亿元)的199倍和2347倍,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确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作为国家乃至国际治理体系组成部分的仲裁工作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为充分发挥仲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面临四大任务。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体系

  在我国仲裁事业取得极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仲裁理论研究却明显滞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仲裁实践的理论支撑较为薄弱。我们既需要仲裁实践的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以中国纠纷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探索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又需要加强仲裁理论研究,对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中国长时间的仲裁实践已经沉淀并积累了丰富且行之有效的经验,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实践的系统归纳和总结不够,更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的体系化研究。为此,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与实践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体系,是我国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的重要学术任务。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体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并充分遵循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满足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内社会纠纷解决需要为重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制度自信,积极推动我国仲裁实践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和理论创新。

  二、完善中国特色仲裁制度

  当前,我国仲裁发展面临诸多新的课题。一是我国仲裁工作仍然缺乏体制、行业、市场的统一的系统规范,导致我国仲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自身定位、发展目标的模糊纠结。二是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出国、第三大资本输入国,国际经济交往的质和量均超过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背景下的我国当事人在对外交往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将比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更显迫切。但是,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地位及影响力的极大提高,并没有使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同步提升。三是我国自由贸易区内“临时仲裁措施”的新探索、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仲裁新问题、PPP项目融资模式下的新型案件,我国仲裁机构近几年拓展的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物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服务领域的有益探索,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对仲裁业态的深刻影响等等,急需我们从满足中国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出发,分析其产生、发展和运行的一般规律,寻求符合我国时代需要的纠纷解决方法和路径。为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应立足中国实际建构全方位、多层次的仲裁工作保障制度。

  1.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鉴于国内民商事仲裁的长期实践、国内仲裁机构的多重功能、国内纠纷的普遍性和涉外纠纷的特殊性,应当根据我国国内民商事纠纷发展的新情况及“两化”的试点经验,及时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主要适用国内民商事仲裁,涉外商事仲裁可“另行规定”。

  2.分类别制定多层次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国家战略和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复杂情况逻辑起点,我们应客观、全面、真实地把握不同背景下涉外商事纠纷的原因、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并在研究、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多层次的中国国际仲裁规则。如我国部分自由贸易区内的“临时仲裁措施”的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商事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中国与非洲及东盟国家之间或者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产生的中外商事争端国际仲裁等问题的制度建设,均需围绕新时代国家发展目标进行战略性的顶层设计,切忌国际化名义下国际仲裁制度的简单移植。

  3.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为规范仲裁机构及仲裁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及执业行为,需尽快成立由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员及相关组织或个人参加的中国仲裁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仲裁行业自律性组织。

  4.设立驻会仲裁员制度。我国现行仲裁员聘任制度下的仲裁员“兼职”身份,已经给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组庭及仲裁程序的推进带来诸多不便,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仲裁公信力。建议设立驻会仲裁员制度,吸收包括资深仲裁秘书在内的部分专业人士作为仲裁机构的“专职”仲裁员。

  三、加强中国仲裁队伍建设

  1.培育专司仲裁的教学研究团队。作为一项专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其独特的职业运行规律及知识体系,不同国情的仲裁解决纠纷模式也会因国家的文化基因、社会制度、发展进程及法治理念而有所不同。但我国鲜有专门从事仲裁人才培养、仲裁教学及研究的教学科研团队,也无根据仲裁员、仲裁秘书等职业需求定制化的知识体系设计研究和实践,仲裁从业人员的养成机制中更缺乏系统性、专业性的人才孵化平台。为此,应当将培育专司仲裁制度的教学研究团队作为我国仲裁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以期为我国仲裁队伍的专门化、职业化建设提供精准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实践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2.关注仲裁员队伍的职业素养教育。国际仲裁界有句格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仲裁员。可以说,仲裁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并决定着仲裁事业的生命力。但是,我国部分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聘任标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三八两高”,提升仲裁从业人员素质的方式也主要倚重于碎片化的专业培训。因此,加强仲裁员队伍的职业素养教育,建设一支具有家国情怀、社会责任、人文素养、专业理论基础、国际视野与公正高效的基本业务品格,深谙我国法治实践及仲裁机制运行的基本规律的仲裁员队伍已经刻不容缓。

  3.强化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元素。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虽然庞大,但整体缺乏国际竞争力。为提升中国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仲裁队伍的建设方面亟需考虑中国仲裁职业队伍的国际元素。这里所说的国际元素包括三方面:一是仲裁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国际视野,熟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纠纷解决文化,吸收知名国际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先进经验,把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态势。二是仲裁员队伍中应该有一批国际仲裁界有影响的公道正派的外籍仲裁员。三是着力建设若干名副其实的有影响力的中国的国际仲裁中心。

  四、将中国调解文化融入纠纷解决始终

  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价值趋向,是中国文化“包容”“和合”“和谐”“息讼”精神的具体体现。判明是非、定分止争不应该成为纠纷解决机构的简单使命,一纸冰冷的裁决文书虽然判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实现了法律所谓的公平正义,但却可能使原来的合作双方甚至“九故十亲”变成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或路人。随着我国仲裁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国仲裁机构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国内民商事案件比例不断提高,但中国调解文化在国际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认知度、影响力和参与度仍有极大提升空间。就我国仲裁行业现状看,包括仲裁员在内的仲裁从业人员就如何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调处纠纷的方法思考不够,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考核也主要侧重于裁决案件的法律效果。

  我国传统的调解文化为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实践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营造以和为贵的调解文化氛围、把德教融入纠纷解决的仲裁实践、探析纠纷的形成因素及其化解路径应该成为我国仲裁界的工作重点之一。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内的纠纷解决机构理当强化作为争议解决“东方经验”的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坚持处理纠纷“少敲槌子,多解扣子”的和谐仲裁理念,树立调解处理纠纷的中国文化自信,不断丰富中国调解文化在仲裁工作中的时代内涵,将中国调解文化融入并贯穿纠纷解决过程的始终,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造中国仲裁品牌和提升中国仲裁形象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中国仲裁机构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广阔的成长空间,中国仲裁事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跨越式的大发展。我国仲裁工作应该满足新时代中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顺应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始终坚持仲裁工作中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纠纷解决实际的仲裁发展道路,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执行院长)

  l  仲裁动态

  焦作仲裁委员会

  积极进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诚信建设、志愿服务等内容,大力提升干部职工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切实推动仲裁委精神文明建设。

  3月8日下午,我委积极组织单位女同志观看爱国主义教育片来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通过观影活动,使女同胞们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缓解精神压力、放松身心,感受节日带来的温暖与关怀。电影让我们充分感受到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自豪感,我们将立足本职工作,兢兢业业为焦作地区仲裁事业发展建设作出新的作为。

  3月15日上午,我委积极配合焦作市工商局、焦作市消费者协会、焦作市工商理局示范区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南理工大学开展的“品质消费美好生活”--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并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仲裁法律宣传活动。在校园内向各活动企业和大学生普及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现场发放《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宣传资料共计300余册,受理咨询服务180余人次。

  4月8日下午,我委积极组织党团青年干部到山阳区松鹤园社区邮政家属院内开展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活动,大家对院内的废弃物品、树叶、尘土等垃圾进行了清扫和集中处理,进一步促进了焦作仲裁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l  仲裁论坛

  精准裁决  提升仲裁公信力

  当前,摆在每位仲裁员面前的一项首要任务是提高仲裁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而提高仲裁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质量,又是最基本的前提。仲裁委的仲裁文书是保证仲裁庭正确、合法、适时地进行仲裁活动,处理仲裁案件的重要工具,是通过仲裁活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仲裁文书具有以下作用:一是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二是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三是具有具体、生动、有效地法制宣传作用;四是考察仲裁员职业素养和业务素质的重要材料。仲裁文书的这些重要作用,无异说明它本身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这就要求仲裁员在制作和使用时,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仲裁文书的质量,务必做到合法、规范、标准,从而实现仲裁文书的主旨。

  在仲裁活动中,制作和使用仲裁文书必须掌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二是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三是裁决必须准确无误。

  近几年来,焦作仲裁委员会规范了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决定书等文书制作格式,使其更加规范、严肃,进一步提高了文书质量。同时,定期进行仲裁文书制作的培训工作,按照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裁决恰当,程序合法,表述充分,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文字通顺,语言准确的标准,筛选优秀仲裁文书,在仲裁员培训时,进行标榜学习。

  在今后的仲裁活动中,我委仲裁员要从细微处入手,确保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提高裁决质量,进而提高焦作仲裁的社会影响力和仲裁公信力。

  l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6日

  (法释〔2017〕22号)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为涉外仲裁协议或者涉外仲裁裁决。

  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第十五条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确认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