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四期工作简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8-01-24 10:35:44 浏览次数:5061
l会议专题
2017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哈尔滨顺利召开
12月27日,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办,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承办的2017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哈尔滨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交流仲裁工作经验,进一步促进仲裁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国家部委有关领导莅临会议,全国28家省级法制办和196家仲裁机构代表,我委仲裁部部长贾澎,共计400余人参加会议。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赵振华在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在讲话中,赵振华司长强调,做好新时代仲裁工作,要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工作。要把握好政治方向,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仲裁工作中落到实处。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观念。要全心全意谋发展,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点任务,创新理念,补齐短板,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会议上,来自哈尔滨、广州、武汉、珠海、南京等地的12家仲裁机构代表围绕落实互联网+仲裁、推动仲裁“两化”工作等议题做主题发言,另有重庆、潍坊、鄂尔多斯等20家仲裁机构提供书面交流材料。通过本次会议,与会人员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要全面推进仲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搭建并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为全面决胜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最后,要转变仲裁思维方式,创新仲裁发展机制,提升仲裁工作效能。
本次全国仲裁年会的顺利召开,为全国各仲裁机构搭建了共谈友谊、共谋发展的平台,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学习机会。通过本次大会,国内各仲裁机构将加强联系、增进交流,携手共创仲裁事业。
l仲裁动态
焦作仲裁委员会
学习十九大精神 提升仲裁公信力
10月27日,为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焦作仲裁委员会党支部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启新时代新征程”为题,组织仲裁委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安排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
会议强调,全委同志要深刻认识把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好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仲裁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学习宣传贯彻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原原本本、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做到学懂弄通做实。坚定“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做到政治上清醒坚定,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坚决有力。我委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热潮。学习宣传贯彻好党的十九大精神,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和行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把对党忠诚、维护核心落实到实际行动上。把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在岗位上、落实在行动上。
一是要认真学习。一方面要研究制订本委党支部理论学习计划,开展集中学习,分阶段原原本本、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并组织开展研讨。另一方面党支部要组织各科室党员干部要开展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把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提出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谋划和部署仲裁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弘扬“高效仲裁、法治惠民”的仲裁核心价值观,提前谋划新一年的仲裁发展,主动作为,积极服务焦作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服务焦作发展大局的伟大实践。
三是要切实抓好年底仲裁工作,以优质高效仲裁服务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要把学习十九大精神的收获成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和热情,理清思路,查漏补缺,真抓实干,把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仲裁工作重点任务作为检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成效的试金石,高质量完成好各项仲裁工作。
四是直面问题,勇于担当,坚定不移推进焦作仲裁委全面从严治党,为仲裁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八项规定”,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奋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仲裁工作队伍,在全委范围内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机关作风。
会上,焦作仲裁委员各科室工作人员均结合分管工作就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十九大精神进行了发言。
l仲裁论坛
仲裁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党执政理念与能力的升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解决经济纠纷有效手段的——仲裁,在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不仅体现和把握着这些基本特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且会不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和谐社会的首要一条就是“民主法制”。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和谐社会一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传统中国的法,几乎都是将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在传统中国人或中国社会看来,法的理想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谓“大同社会”,其实就是依赖于道德的宣扬与教化,依赖于礼仪的示范和遵守,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惩戒或救济实现无争无讼的和谐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就在于排除有损于和谐社会关系的种种威胁,扫清迈向和谐社会路途中的种种障碍。
法以和谐作为基本的价值,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的仲裁,最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居中裁定、不偏不倚、不过不激”。仲裁的诸多优、特点也都由“仲”而产生,“仲”乃仲裁之核心:仲裁之德即中正、仲裁之情即中和、仲裁之言即中听、仲裁之能即中用、仲裁之效即中意、仲裁之运行即中枢(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中枢运作),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中庸作为儒家的核心思想,贯穿于我国几千年的道德教育和文化普及中,已经完全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各个角落,无论从积极还是消极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庸即待人接物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中之态度,这与现代仲裁理念颇为相似。而由其派生的“和为贵”,更是为众多国人奉为圭臬,恰恰又与以体现“兼容、和谐”为核心的现代仲裁理念如同出一辙。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同,作为民主法制的组成部分,发展现代仲裁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备及时解决纠纷的机制和功能,以确保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仲裁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和意思自治原则”,这既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也深刻地将民主法制的理念贯穿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之中。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这里的公平不单是指经济公平,而是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
所谓公平:必须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权利、机会、过程、结果分配诸方面的公平。所谓公正:指人们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人们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方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必须是合理的。运用仲裁解决纠纷从始至终恰恰将这充分予以体现。仲裁的自愿自治给予从参与仲裁起始就不分职位、职业差别给予当事人平等的权利,保证了他们社会公平的基础。在仲裁方式、仲裁员的选择、组庭、规则的应运等方面双方当事人的机会公平,这就为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积极的保障。仲裁实际上由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两部分组成。过程始于申请、终于裁决。结果既包括仲裁庭做出的生效裁决,也包括调解结案、撤回申请结案或因某种特殊情况终结仲裁。要保证仲裁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就必须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程序公正是仲裁过程的公正,而仲裁结果的公正则包括案件事实之真实发现与裁判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仲裁过程与仲裁结果密不可分,案件事实之真实发现,法律之正确适用,都离不开仲裁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既是仲裁公正的有机内容,又是仲裁公正的保障手段。仲裁的当事人自愿和自治原则正是仲裁程序公正的基础。公正的裁决决定了仲裁对社会产生的暗示和导向效果,只有既往的公正仲裁,才可能使得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积极运用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仲裁的公正又使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仲裁的有序及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及氛围,既给人以诚信、友爱、宽松、和睦、快捷的和谐环境,矛盾的化解又给当事人今后的交易和相处打下新的基础,为社会的稳定、人们的生活安定不断奠定着新的基础。每一个仲裁工作者都应以发展完善仲裁制度,充分运用仲裁手段,为当事人提供良好服务,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化解利益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己的作出贡献。(摘自太原仲裁委网站)
l理论探索
浅谈如何进行“和谐调解”
一、关于“和谐调解”的几点建议
1、什么是和谐调解?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和谐”即“配合得适当”,所谓“调解”即“劝说双方消除纠纷”。我认为,“和谐调解”就是在各方配合适当的前提下,劝说争议双方解除纠纷。而如何实现“和谐调解”,则离不开仲裁庭的良好运行。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都具有司法性和公正性,但仲裁的魅力又在于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即契约性和一裁终局的效率即简捷性。
3、和谐调解对仲裁庭的要求
(1)确定首席仲裁员
根据案件专业性的不同,为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提供适当的指示和建议,避免其选定的仲裁员不合适。为其选定首席仲裁员提供指导或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素质的首席仲裁员,以便于发挥仲裁居中公断、及时便捷的优势,提高纠纷处理效率,保证仲裁的公信力。
(2)重大案件宜召开庭前合议
重大案件应该进行庭前合议,首席仲裁员和边裁都应该提交阅卷笔录,由办案秘书负责督促和收交,既能防止一些仲裁员在开庭前不看案卷材料的弊病,也能作为仲裁员考核的指标。
(3)实现办案流程化
第一,开庭流程要规范。在开庭前由办案秘书负责把整个庭审流程和注意事项打印出来,告知当事人,既能节约庭审时间,又能确保当事人对庭审规则有个基本的预期。
第二,要求当事人简要、明确陈述请求或答辩的事项和理由。既是为了庭审过程中能有针对性地明确双方共同认可的或有争议的事实,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过多谈论与案件处理无关的事项。
第三,针对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完请求、答辩及理由后,由仲裁员固定双方认可的事实,归纳争议焦点。然后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由仲裁员展开庭审调查。对一些证明力高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妨当庭予以确认。
第四,仲裁员在庭审中应慎言。避免发表倾向性明显的言论,损害仲裁的客观公正性。
第五,简化最后陈述环节。从庭审实践看,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基本是对已述观点和事实的重复,也夹杂着情绪的宣泄,于据实裁决并无益处。
第六,加大背对背调解的力度。如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可以接受调解,建议仲裁员加大背对背调解力度。先背对背调解,再面对面调解。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子可以在合议后告知当事人仲裁结果,以便促成调解。复杂一点的案子切忌告知当事人仲裁结果,以维护仲裁的公信力和神秘感。
(4)实现办案后的合议
仲裁审理后也应该进行庭后合议,而不能调解结束就不管了。
(5)文书写作要精良,文书制作要精美
由办案秘书负责对文书进行错别字和标点符号的校对工作。对裁决书进行胶装装订。一份形式上完美的裁决书,能够强化当事人对裁决公正性的认同,也能赢得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认同,提升仲裁机构的形象。
(6)切戒拖延办案、逾期办案
4、和谐调解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不能“放羊”调解,应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疏导。
(2)不能偏私调解
仲裁员应严守仲裁纪律,不能因为受当事人的选定,而一味地强词夺理、偏私纠缠。
(3)不能久调不决
(4)部分程序问题可先行处理,如主体不适格问题。
(5)实体内容可尝试部分先行处理,如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可先行处理。
二、关于焦作仲裁委员会下一步建设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案件受理程序
1、设立专门受案窗口
为有效提高纠纷处理效率,节约当事人时间,应设立专门接待窗口,窗口负责对当事人的咨询和受理立案申请等。
2、配备专职受案人员
关于《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办案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办案秘书既要跟进案件的办理还要处理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工作,既分散了办案秘书的精力,又难以顾全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所以,为有效发挥仲裁的专业性,应设专职受案秘书,一来保证受理案件的有效性;二来展现焦作仲裁委的专业素养;三来指导当事人做好依法申请仲裁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强化仲裁文书的效力和制作
仲裁文书是仲裁委的产品更是作品,理应重视。由于仲裁文书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应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予以简化。
第一,将部分文书进行合并。可在一份通知书中同时对几项需要当事人知晓的事宜予以明确。
第二,对部分文书进行删减。如回避申请书和处理回避申请的通知(或决定),仲裁机构可改善工作流程,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予以明确,当事人在知晓仲裁庭组成人员后,如有异议可电话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机构审查意见可电话反馈当事人。
第三,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通过高效利用仲裁办案系统软件,可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无纸化办公,不再保留纸质的审批文书,如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等,此类文书在结案时打印放入案卷即可。
第四,简化裁决书非说理部分内容。仲裁机构可结合实际,对裁决书的内容进行有效精简,原则是用最精简的文字,把事实说清楚、把裁决依据说明白。建议裁决书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仲裁请求。第二部分是双方无争议事项。如入职时间、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等。此部分将无争议事项固化下来,清晰、明确。第三部分是分析和观点。此部分针对申请人的请求逐项列出裁决的依据和观点,在每项请求的分析中说清相关的查明事实、认定依据、心证过程、裁判结果等。部分相近请求事项可合并分析说明。第四部分是裁决结果。
第五,强化裁决书说理部分内容。裁决书不应只有结论和法律依据,还要讲清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和情理因素,让当事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接受并理解裁决结论,从而树立仲裁裁决的权威。
第六,对裁决书进行胶装装订。
第七,对优秀仲裁文书应该予以推广。
(三)实现仲裁智能化
大数据时代对仲裁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通过高科技手段提高仲裁能力、仲裁效率、仲裁公信力,成为破解工作难题、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载体。
1、以数字化仲裁庭建设为抓手,促进规范仲裁。数字仲裁庭实现了对庭审活动的全流程记录,当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信息自动保存到系统中,做到“每案一光盘”。数字仲裁庭同时与其他应用系统无缝对接,既能为仲裁员提供审理案件的基本信息,提供法律法规查询和生成各类法律文书,也能有效提高仲裁员的庭审能力。对出庭有困难的当事人,也可利用数字仲裁庭系统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审理,证人远程作证等,降低仲裁成本。
2、以仲裁网络化建设为载体,落实为民仲裁。通过仲裁庭网络化建设,使仲裁实现网络立案、网络视频庭审、网上银行缴纳、退结仲裁费等功能,切实方便了人民群众。运用信息技术为仲裁庭研发案款管理软件,定期将案款情况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手机,提醒尽快逐案清理案款。该软件既规范了案款的管理,也解决了以往当事人迟迟不能退款、收款的老大难问题。针对当事人仲裁知识欠缺,经常为立案跑错门的情况,有些仲裁委为来仲裁委立案的当事人,提供案件材料扫描、网上传输等服务,将数字资料转到有管辖权的院机关和其他仲裁庭,直接实现网上立案。
以信息科技为手段,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方式。注重创新工作方式,借用新科技建立网络沟通机制,通过信息互通、裁调衔接、答疑解惑等方式,借助合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通过仲裁庭微博、QQ群等互联网传播方式,积极向公众发布仲裁庭信息,发布新出台、修正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同时,各人民仲裁庭还积极探索手机短信送达平台,利用手机短信平台与当事人沟通,及时告知立案情况、调解时间、催告执行等,缩短办案周期。
在线仲裁系统,申请人从申请受理到质证审理再到仲裁庭裁决,全程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大大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比如,广州仲裁委与法大大网络平台的系统实现技术对接后,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更可以直接申请“一键仲裁”,与广仲在线仲裁系统对接,高效、便捷走完仲裁程序。可以参考这个系统,实现仲裁数字化,建立纸质法律资料室和电子法律资料库。
三、关于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 选聘
可以广泛吸纳各行业的精英人才进入仲裁员队伍,但是对于首席仲裁要成立备选库,首席仲裁员备选库应具备以下特点:
1、首席仲裁员应当老中青搭配。
2、首席仲裁员中律师、法官和专家学者应当搭配合理。
3、具有办案实践经验的仲裁员应当优先作为首席仲裁员的指定人选。
4、优秀仲裁员可作为首席仲裁员的备选人员。
(二) 培训
1、首席仲裁员应当进行重点培训。
2、增加专业内容的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
3、应开展系统化的培训。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系列讲座,或者参加一些学习班,系统化地学习仲裁相关知识。
4、“走出去”和“请进来”。
(三)评优
要把培训和考核结合起来,对培训成员的培训结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能够落到实处,对于借培训之名行旅游之实的仲裁员可以取消其下次培训的资格。对于培训考核优秀的仲裁员可以作为发展首席仲裁员的优先考虑人选。
(四)淘汰
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权时应当遵循自律性规范、防范不当行为,确立仲裁员优胜劣汰机制。仲裁员的数量一方面要保持基本稳定,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实际需要,既要与时俱进,予以增补,又要解聘、淘汰不适应仲裁活动的人。由于仲裁员的非职业性,所以对仲裁员而言,不允许其有第二次违法违纪的机会,被仲裁机构除名的仲裁员,以后也不能再担任仲裁员。
“雄关漫步真如铁,而今漫步从头越。”祝愿焦作仲裁事业蒸蒸日上,创造更大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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