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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二期工作简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4-07-23 10:58:20 浏览次数:2089

  会议专题

  全国仲裁工作年会暨第二届中国仲裁周活动筹备会议在京召开

  2014年5月19日,全国仲裁工作年会暨第二届中国仲裁周活动筹备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副秘书长李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周院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副书记郑小敏以及武汉、广州、厦门、天津、长春、西安等仲裁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201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20周年。根据2013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安排,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将受托牵头举办今年的全国仲裁工作年会。继2013年贸仲委联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律师协会成功举办首届中国仲裁周活动后,贸仲委将继续与上述合办单位及其他机构共同举办第二届中国仲裁周活动。

  经认真研究讨论,会议确定了活动主题、原则、具体活动安排等事项。大家一致认为,本次会议正值仲裁法颁布20周年,要展现成就,总结经验,表彰优秀,调动积极性,实现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摘自《大连仲裁委员会网》)

  2014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2014年6月5日至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2014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于北京召开。全国仲裁机构区域仲裁工作协调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协调人,仲裁“两化”试点机构负责人,其他设区的市仲裁发展工作协调人、多家仲裁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袁诗鸣副司长主持会议并讲话。会上,国务院法制办通报了2013年全国仲裁发展情况,会议围绕“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工作”、“关于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及《仲裁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宣传方案等议题进行了发言交流和讨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摘自《杭州仲裁委员会网》)

  仲裁动态

  焦作仲裁委员会聘任35名仲裁秘书

  随着市场经济和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仲裁业务不断扩大。仲裁法律服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仲裁秘书是仲裁机构实施仲裁行为中的一个特殊职业群体,既要服务好当事人和仲裁庭,又要对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参与执法活动,对其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为提升仲裁案件的办案质量和仲裁秘书办案能力,焦作仲裁委员会先后于2014年2月和5月举办了两期仲裁秘书培训班,对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各县市仲裁办事处、各仲裁中心和有关部门从事或拟从事仲裁案件办理的人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对仲裁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为在今后工作中正确处理仲裁实务遇到的各种问题打下基础功底。

  经焦作仲裁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用经过培训的35名同志为焦作仲裁委员会专(兼)职仲裁秘书。

  (焦作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陈 凡)

  机构建设

  驻会副主任宋德儒到沁阳调研仲裁分支机构建设工作

  2014年6月20日,焦作仲裁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宋德儒到沁阳调研仲裁分支机构建设工作。沁阳市副市长孙志勤及该市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一起陪同调研。宋德儒先后到沁阳仲裁办事处、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中心看望工作人员,并与他们亲切交谈。

  沁阳仲裁办事处负责人杨猛介绍了沁阳市仲裁工作开展情况。宋德儒在查看了沁阳仲裁办事处的基础建设情况后,对沁阳市重视仲裁工作,发挥仲裁机构作用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他指出,沁阳仲裁办事处要以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思维和理念做好仲裁工作;要按照仲裁机构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培养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严谨、勤勉敬业的仲裁工作队伍;希望沁阳市不断改善仲裁分支机构办公条件,建立完备、科学的工作制度,切实保证仲裁案件质量。

  外地信息

  金融仲裁激增 多地成立专门金融仲裁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近日发布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4)》(以下简称《观察(2014)》)显示,2013年,中国的金融仲裁事业发展迅猛,除金融争议数量和标的金额显著增多外,一批新的金融仲裁机构也在这一年集中成立。仲裁越来越成为解决金融争议的重要手段。

  多地成立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

  根据《观察(2014)》,2013我国有多个地区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

  2013年2月5日,绍兴金融仲裁院成立。这是继杭州金融仲裁院和温州金融仲裁院之后,浙江省成立的第三家金融仲裁机构。当年,该机构已承办涉及银行、小贷公司的借贷合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和民间借贷争议案件90余件,标的额1.2亿元。其中,借贷合同争议仲裁,调解率80%,裁决率20%;保险合同争议仲裁,调解率25%,裁决率75%。

  2013年5月17日,济南金融仲裁院成立。该机构为济南仲裁委联合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11月14日,济南仲裁委和山东银监局、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经过充分协商,共同推动建立了“金融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该中心与济南金融仲裁院合署办公。

  2013年5月30日,龙湾金融仲裁院(温州仲裁委龙湾分会)成立。这是浙江省首家县(市、区)设的金融仲裁院。

  2013年6月17日,淄博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与淄博市银行业协会联合成立,设在淄博市银行业协会。

  北仲金融争议受案金额达53.7亿元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近两年发生的金融争议数量和标的金额也在增多。《观察(2014)》显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受理的金融类案件267件,争议金额达到53.7亿元。广州金融仲裁院2013年共受理金融案件540件,争议标的为27.8亿元。上海金融仲裁院2013年受理案件374件,争议标的11.09亿元。武汉仲裁委2013年受理金融案件169件,争议标的2.68亿元。

  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从金融案件在仲裁机构受案总量中的比重也可窥见一斑。以深圳金融仲裁院为例。截至2013年1月,深圳金融仲裁院成立两年来,通过修改仲裁规则,将金融纠纷结案期限缩短至1个月等措施,快速仲裁金融案件1067宗,占深仲案件总数的41%,标的额23.22亿元,占总标的额的38%,成为深圳金融行业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便是仲裁和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2013年我国有关仲裁机构和相关金融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也开展了合作,建立了仲裁和行业内调解对接的机制。2013年11月5日,北仲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暨证券业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现状与展望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北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仲调对接机制。开展仲调对接合作后,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如有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要求,可以向北仲申请将调解协议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

  “这样一种调解对接仲裁的合作,不仅能够提高证券投资纠纷解决的效率,而且还能保证证券纠纷案件处理的专业妥当性和最终的确定性。”北京君泽君律师所高级合伙人陶修明说。

  金融仲裁的发展正逢其时

  《观察(2014)》以“正逢其时”来形容金融仲裁的发展。对整个金融业而言,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在2013年迎来了重大发展。中国金融市场的关键词是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012年底中国政府提出要健全现代金融系统,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汇率改革,同时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从十个方面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加快经济调整和转型。

  2013年末,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中国金融改革的主线:即加快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利率市场化领域,央行已在2013年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巨大进步。

  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证监会、保监会密集出台放松对下辖机构的业务管制,资管牌照放开、渠道扩充整合、投资范围拓宽,形成各机构在各自传统的业务之外,纷纷开展资管业务的格局。

  2013年10月,银监会推出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和债权融资工具,被业界视为去通道的开端并再造一个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设立,更是一个超出金融领域的大事件。民间兴起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也层出不穷。2013年最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莫过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截至2013年底,创立仅半年的“余额宝”所对接的天弘货币基金规模已经超过1800亿元,成为中国基金史上首只规模破千亿元的基金。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使用P2P对等网络技术,给传统的货币和支付概念带来了观念上的巨大冲击。

  另外,在我国某些地区,如浙江温州等地发生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也带来了民间借贷关系的大量发生,从而导致此类关系争议的增加。

  鼓励创新仲裁更有优势

  《观察(2014)》指出,在金融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脱节,也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争端,这给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带来了诸多新挑战。

  《观察(2014)》分析,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金融监管的绕行或突破,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也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内在冲突,从而时常导致对金融创新交易定性的困难。若是严格解释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相当于以“旧法”规制新的市场实践,就很容易作出否定金融创新的裁决。

  为了鼓励创新,就需要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要尽可能尊重市场实践,特别是认可和支持那些已成为且实际也具有积极经济和社会发展价值的交易惯例。

  在这一点上,仲裁显然更具优势。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仲裁员遴选的专业背景多样性考量,以及仲裁程序规则安排的灵活性,使得仲裁自然成为解决金融创新案件纠纷的最佳选择。同时,仲裁机制的灵活性,也有利于双方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达成和解,而非拘泥于对法律问题性质的探究和查明,从而促成纠纷的快捷解决。此外,仲裁的保密特性也有利于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机构市场声誉的维护,这是金融机构特别看重的一个方面。(摘自2014年6月30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