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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4-07-11 10:58:48 浏览次数:2842

  焦政办〔201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仲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方面“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的优势和特点,将仲裁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规范清理合同文本。市财政、国资、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商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0〕103号)精神,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本部门、本行业市场主体使用的合同文本重新进行一次清理,健全和规范合同文本,把仲裁解决争议方式列入各类合同和示范文本中,引导合同争议主体运用仲裁的解决办法。

  三、建立健全仲裁工作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焦作仲裁委组建仲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结合实际妥善解决仲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办案设备等,尽快形成组织严密、运转高效的仲裁工作网络。

  四、形成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创新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高度,结合各自职能,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仲裁机构依法办案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对拒不履行依法生效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当事人,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行专项督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