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二期工作简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6-06-30 10:32:33 浏览次数:3177
l 会议专题
河南省召开仲裁工作会议
2016年5月11日,河南省仲裁工作会议在安阳召开。来自郑州、洛阳等17个仲裁机构的负责人、各省辖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焦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领夫,焦作仲裁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宋德儒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上,安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袁勇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司九龙出席会议并讲话。安阳仲裁委员会案件咨询受理科科长司占杰主讲了“安仲九阶段程序风险控制法”。洛阳、平顶山作为代表介绍了仲裁工作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司九龙在讲话中首先肯定了仲裁制度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着回顾了全省各仲裁机构仲裁工作取得的新发展,最后强调了我省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并对2016年的仲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会议指出,实施“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战略是转变仲裁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各仲裁机构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认真贯彻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会议,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会中,会议代表分组进行了讨论。
最后,省政府法制办协调处鲁春霞处长在会上做了总结发言。她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我省仲裁工作的全面推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张珍珍)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进仲裁法律制度
实施工作会议召开
为营造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加快法治焦作建设进程,力促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纠纷处理方面增加多元化解决途径,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合同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6月7日,焦作仲裁委员会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织的“焦作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工作暨培训会议”在市交通运输局召开。焦作仲裁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宋德儒、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郭印慈、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科长孙长翰、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展指导部负责人师悦敏以及我市30多家交通运输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科长孙长翰主持。
师悦敏按照会议安排首先宣读了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和焦作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焦政法字﹝2015﹞28号文件)。
接着郭印慈代表市交通运输局发表讲话。他指出,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这项工作的开展是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和焦作仲裁委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焦作的有益探索和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号召的具体体现,符合中央社会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的精神,也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平安焦作、法治焦作建设的系列工作要求,对于维护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一些矛盾也随之显现。交通行业仲裁中心成立后,可以在行政调解和司法仲裁之间搭起桥梁,运用仲裁方式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合同纠纷,能较大限度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要求,全市各交通运输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28号文件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抓好落实,积极与焦作仲裁委员会加强联系与合作。仲裁中心也要重点做好培训与指导,积极充分利用仲裁法律资源为焦作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各交通运输机构在经营中要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仲裁法,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中广泛形成“交通运输+仲裁”的共识,引导客户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优先选择焦作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特别是各单位领导,要善于用法制的眼光审视问题,用法制的思维分析问题,用法制的手段解决问题。积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探索行政调解的新模式,为法制交通,和谐交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宋德儒代表焦作仲裁委员会首先宣读了《焦作仲裁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焦作仲裁委员会交通运输行业仲裁中心的复函》,并宣布 “焦作仲裁委员会交通运输行业仲裁中心”正式成立,接着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简单快捷、专家办案、成本低廉、一裁终局、保守秘密等诸多优势。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市仲裁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焦作仲裁委员会的服务品牌和公信力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和认知。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作用,应市交通运输局的申请,焦作仲裁委员会同意将原挂靠在焦作市运管局和市道路运输协会的“焦作仲裁委道路运输业纠纷仲裁中心”改名为“焦作仲裁委员会交通运输行业仲裁中心”。之所以这样改革,其目的是更好地充分运用仲裁法律手段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他强调,仲裁中心成立后,可以借助这个法律平台,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帮助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经营者规范交通运输合同,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规避风险,以其“阳光、公正、灵活、便捷、和谐、高效”的仲裁理念,促进我市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
会议结束之后,接着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焦作仲裁委员会交通运输仲裁中心驻会副主任、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清喜为与会的交通运输行业负责人讲授了仲裁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就如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运输物流合同、货运合同、车辆买卖合同、车辆维修合同、道路建设维修合同、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租赁合同等等具体问题与大家进行咨询和互动交流。(张珍珍)
l 仲裁动态
中共焦作仲裁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成立
2016年6月22日中共焦作仲裁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了党员大会,按照选举方案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了选举工作。支部筹备组负责人、仲裁委驻会副主任宋德儒主持大会,中共焦作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仲裁委副主任李领夫应邀到会指导。
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了序幕。按照党支部选举的有关规定,大会依次通过了选举办法,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推选监票、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填写选票,进行投票、计票和宣布选举结果。最后宋柳昕、李晓杰、司秋芬三位同志当选为焦作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选举结果公布后,第一届党支部委员进行了工作分工,并推选宋柳昕同志为支部委员会书记。支部成员一致表示,今后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加强自身学习,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带头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李晓杰)
2015年全国受理仲裁案件情况喜人
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发布2015年全国仲裁工作有关情况来看,在中国仲裁业跨入二次发展时期之际,仲裁界呈上的第一份答卷成绩堪称“优秀”——2015年,全国244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36924件,比2014年增加23264件,增长率为20%;案件标的总额4112亿元,比2014年增加1456亿元,增长率为55%。
一、标的总额4112亿元增长55%
2015年,全国244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36924件,比2014年增加23264件,增长率为20%;案件标的总额4112亿元,比2014年增加1456亿元,增长率为55%。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平均受案数561件,比2014年增加78件,增长率为16%;平均受案标的额为17亿元,比2014年增加6亿元,增长率为55%。仲裁案件仍以国内争议为主,全年共有62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港澳台案件和其他涉外案件共计2085件,占案件总数的1.5%,与2014年基本持平。
全国244家仲裁委员会中,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2家),受理案件2104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2%;标的额439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11%;直辖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4家),受理案件9736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7%;标的额633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1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27家),受理案件52448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38%;标的额1145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28%;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211家),受理案件72636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53%;标的额为1895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46%。
超过500件的有68家仲裁委员会,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8%;超过200件不足500件的有50家,占总数的21%;超过50件不足200件的有74家,占总数的30%;不足50件的有52家,占总数的21%。
在超过500件的68家仲裁委员会中,有1家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4家直辖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20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和43家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超过全国平均受案数561件的有62家仲裁委员会,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5%,共受理案件108710件,占受案总数的79%;低于平均受案数的有182家仲裁委员会,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75%,共受理案件28214件,占受案总数的21%。
二、受理案件数增加的仲裁机构有162家
受理案件数增加的仲裁机构有162家,占总数的66%,与2014年占总数69%的163家相比,下降了3个百分点;
案件标的额增加的仲裁机构有176家,占总数的72%,与2014年占总数77%的180家相比,下降了5个百分点;受理案件数和案件标的额均上升的仲裁机构有129家,占总数的53%,与2014年占总数56%的132家相比,下降了3个百分点。(引自《仲裁百草园》)
l 外地信息
“两化”试点仲裁机构受案量增长惊人
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正尝试走出传统商事仲裁受案范围的禁锢,将几乎所有的平等民事主体纠纷收入囊中。
在近日于吉林召开的2016年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61家仲裁机构成为“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以下简称“两化”)的新进试点单位。而已有的19家试点单位所取得的成就,不能不说是这一新动向的主要驱动力。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数据,2015年19家试点单位共受理案件41356件,比2014年增加5997件,增长率为17%;案件总标的额769亿元,比2014年增加307亿元,增长率为66.7%。“‘两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于全国仲裁今后20年长远发展的战略总布局和仲裁发展总策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
“两化”最早提出在2014年初。彼时,关于中国仲裁业过去20年发展的各种总结与回顾正当时。作为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更是将“而今迈步从头越”作为其重要职责。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不到三分之一的仲裁机构,受理了全国80%的案件,全国三分之二多的仲裁机构只受理了大约20%的案件。“有人把这种状况形象地比喻成二八开,而且这种差距在继续扩大。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仲裁处处长石海说。据了解,一部分设在省会城市的仲裁机构尚不在“二八开”中的“二”里。
以2013年为例。当年受理案件超过500件的仲裁机构54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4%,受理案件数78337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75%,标的额1214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额的74%。“还有大约四分之三的仲裁机构低于全国发展的平均水平,甚至还有个别仲裁机构不能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发展还严重不足,发展的潜力巨大。”卢云华指出。
部分仲裁机构发展的严重不足,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仲裁本身作为纠纷处理手段,其发挥功能的空间还远远不够。“有的仲裁机构受案类型单一,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仲裁还没有服务到位;有的仲裁机构仅有单一的裁决方式,不能契合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两化”试点工作组牵头人、武汉仲裁委主任刘健勤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部署,2014年2月,19家仲裁机构在武汉召开“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提出了“两化”发展战略并通过了《全国仲裁工作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实施意见》。
“两化”首先要求案件受理多样化。在继续加大受理商事纠纷力度的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积极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受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尽可能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正在进行的纠纷受理探索,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属仲裁受理的外,都可以纳入试点受理范围,也可以探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组织合作,将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先行引入仲裁处理。”刘健勤介绍。
这对于仲裁更多地活跃在纠纷解决前沿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一个个不可思议的标示跨越性增长速度的数字,证明了这一点。
对比2014年的数据,2015年试点单位受理案件数增加的有15家,占总数的78.9%,其中,青岛仲裁委受理案件数增长率达到533%;案件标的额增加的试点单位有14家,占总数的73.6%,其中驻马店仲裁委标的额增长率达到356%。
这些数据的意义不仅在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效益,更在于仲裁在解决各类经济社会矛盾上的功能与优势为公众与政府所认同。
例如,2015年武仲受理了一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和网络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新类型案件。淄博仲裁委、沧州仲裁委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上表现突出,宝鸡仲裁委在“把脉”医患纠纷处理上大显身手,石家庄仲裁委处理了大量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
这种发展带给各仲裁机构的成就感是实实在在的,惠州仲裁委主任董国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惠州仲裁委开展“两化”试点工作前,受理案件数多年徘徊在500件左右,“2015年是惠州仲裁委业务成绩取得历史上最好水平的一年,受理案件数量首次突破千件,标的总额首次超20亿元。”
绍兴仲裁委开展“两化”试点工作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也超过了1000件。绍兴仲裁办2014、2015年,分别被命名为浙江省模范集体和浙江省文明单位。能吸引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与仲裁妥善处理纠纷的良好效果有关,而“两化”所倡导的另一个方面,即纠纷处理多元化对此贡献良多。
卢云华提出,要树立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纠纷处理观念,避免靠简单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积极探索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仲裁斡旋和谈判等方法解决纠纷,努力提高“三率”(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调解和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水准,尽最大可能让争议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
据刘健勤介绍,2015年试点单位调解和解案件28349件,占受案总数的68.5%,吉林仲裁委等9家试点单位2015年调解和解率达到70%以上。其中,武汉仲裁委的调解和解率更是高达98%。
多元化解决纠纷,带动了仲裁服务水平的提升。深圳仲裁委联合中国电信启动了深圳云上仲裁,并创立了网上仲裁+电子证据固化服务平台。哈尔滨仲裁委成立了调解中心,义务调解民商事案件40余件,促进了社会和谐。
卢云华强调,“两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尽可能地多办案、办好案,实施“两化”的目的是通过仲裁的大力发展、广泛发展,大幅度提高仲裁的社会作用,牢固确立仲裁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社会地位,既满足经济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同时也把仲裁的独立品牌树立起来。在他的设想中,仲裁在社会纠纷解决上将来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主要作用”,而十年前他所提出的将仲裁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已经实现。(摘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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