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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仲裁委员会 仲裁秘书廉洁服务办案十项禁令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10-13 11:54:09 浏览次数:3

焦作仲裁委员会

仲裁秘书廉洁服务办案十项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焦作仲裁廉政建设工作,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仲裁秘书队伍更好服务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焦作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秘书服务办案作以下禁令

一、严禁索贿受贿。

二、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严禁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仲裁员和鉴定机构。

五、严禁接受、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严禁借办案之机谋取私利。

七、严禁偏袒一方当事人。

八、严禁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过程、仲裁庭合议意见、合议笔录等情况及内容。

九、严禁接受请托,向其他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说情、打听情况

十、严禁丢失、损毁、私藏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