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仲裁委员会所属仲裁工作机构服务行为规范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8-07 17:21:10 浏览次数:4139
(2007年2月8日 焦作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焦仲[2007] 0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机构服务行为,树立仲裁机构良好社会形象,提升仲裁工作和仲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委仲裁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仲裁工作机构服务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仲裁工作机构,是指本会及其秘书处、专家咨询委员会、调解中心、仲裁办事处、仲裁中心、仲裁工作室。
第三条 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主任、副主任,秘书处部室负责人,专家咨询委员,仲裁办事处、仲裁中心、仲裁工作室,办案秘书(含兼职秘书),内勤人员。
第四条 仲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方向,树立仲裁服务意识,维护仲裁良好形象,打造仲裁服务品牌,全面提高仲裁服务水平。
第五条 仲裁工作机构遵循仲裁为民的宗旨,尊重民意,珍惜民力,爱惜民财,维护民利,充分体现平等、公正、诚信和效率,符合现代文明要求,提供优质仲裁业务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仲裁工作机构坚持服务标准一致,保障参加仲裁活动的所有当事人一律平等。仲裁案件时要坚持“四个一样”即案件标的大小一样,公民与法人一样,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一样,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一样。 第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应注重仪表,着装整齐,举止得体,规范用语,佩带工作牌。做到热情服务、主动服务、周到服务、礼貌服务。
第八条 仲裁工作机构场所应合理布局,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保持清洁卫生。仲裁机构牌匾醒目,标识突出,充分体现仲裁特色和庄严、和谐氛围。
第九条 仲裁工作机构应当公开仲裁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管理监督制度,设置专门的监督投诉电话和意见箱等设施,确保当事人监督投诉和反馈意见的渠道畅通。
第十条 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勤勉敬业,按时到岗,工作井然有序。工作时间不闲聊、不串岗、不喧哗、不吃零食、不上网聊天或玩电子游戏。迟到、早退、请假应主动报告。开庭、开会或组织合议等活动应提前到达。
第十一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先接待仲裁咨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来电、来访和办理公务、仲裁事务的解答。第一责任人对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认真答复、快速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负责联系或介绍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不得推诿、草率行事。
第十二条 办理仲裁案件要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仲裁案件审理活动,指导、协调和帮助仲裁庭组成人员公正及时处理案件。
第十三条 仲裁工作机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当事人代理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
2、利用工作便利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谋取私利;
3、有意为当事人指名推荐仲裁员;
4、接受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利益;
5、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人透露案情;
6、有意指使或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7、向来宾透露仲裁工作机构内部事务和议论他人;
8、其他不利于仲裁工作或影响仲裁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办案秘书在办理案件中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自己及其近亲属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曾经存在师生、同学、亲友、同事、乡谊和业务往来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工作机构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公开披露,接受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呈报审批。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告知或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仲裁工作机构应当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仲裁当事人实行援助,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减收或缓交仲裁受理费,对特别困难的还可适当减收仲裁处理费。仲裁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尽可能就地就近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第十七条 仲裁活动中,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应当以最快捷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申请,并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仲裁工作机构对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组庭时,应当指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熟悉法律和程序、能保证办案时间,并与争议案件专业相关的人员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以体现专家办案、优势互补的原则,优化仲裁庭结构。
第十九条 仲裁活动应在仲裁场所进行,仲裁工作机构不得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之外增加不必要的程序。仲裁工作人员开庭和约见当事人应当准时到场,要严格执行办案期限规定,如不能按期结案,应当向当事人致歉。
第二十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办案秘书应当举止端庄,衣着整洁,使用普通话和礼貌用语。认真听取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做好开庭记录。开庭期间,不得使用手机、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出人仲裁庭及从事其他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旁听群众设座席,或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要求约见仲裁机构负责人反映情况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意见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由焦作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仲裁机构服务行为规范自本会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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