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仲裁动态

2014年第一期工作简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4-10-09 10:59:04 浏览次数:3241

  仲裁动态

  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暨迎新春座谈会召开

  1月22日,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暨迎新春座谈会在本市会务中心召开。会议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焦作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领夫主持,焦作市仲裁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宋德儒在会上介绍了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年来的工作情况。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童永久、焦作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郭玲俐、焦作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郭海星、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郭春明等同志参加了会议并发言。市直、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等三十余人参加了会议并参与了座谈讨论。

  会议首先由宋德儒同志介绍了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年以来的工作情况。随后,童永久、郭玲俐、郭海星、郭春明、张付领、丁云霄、梁海水、石继征从仲裁法颁布的重大意义、仲裁的发展前景、发展道路、面临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了积极发言,为仲裁事业的发展献言献策。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年来其作出的成绩是显著的,大家有目共睹,不仅服务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办理案件600余件,争议标的额8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矛盾和纠纷,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同时也为焦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仲裁事业是朝阳事业,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政府进一步推动,仲裁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仲裁宣传推广力度,使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普遍了解仲裁,运用仲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继续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教育,加强公信力建设,并不断改善仲裁软硬件环境,保证仲裁事业的持久健康发展,努力把焦作仲裁委员会打造成为立足焦作,辐射中原,影响全国的知名品牌仲裁机构。李领夫最后做出了总结发言,他感谢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焦作仲裁事业的一贯支持,向大家致以2014年新春的祝贺。

  领导讲话

  大力加强仲裁工作 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焦作仲裁委副主任李领夫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朋友们:

  在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之际和2014年新春佳节来临前夕,大家在这里相聚,我受市领导的委托,对焦作仲裁委员会建会10周年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大家致以新春的祝福,同时,亦通过你们向辛勤工作在仲裁战线上的各位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及关心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9月31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仲裁制度,建立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仲裁制度。仲裁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制度的结合,更好地满足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其尊重当事人意愿,一裁终局,高效快捷,专家办案,为当事人保密等独特的优势,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是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民商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积极充分地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有利于消除经济交往中的各种障碍,强化规则意识,改善投资环境。

  但是由于人们对新的仲裁制度知之甚少,解决纠纷时往往只知“诉讼”不知“仲裁”,仲裁初创时期工作开展难度很大。焦作仲裁委员会自2003年9月成立并挂牌运营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体仲裁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积极开拓,艰苦创业,初步打开了工作局面,建立了一支公正廉明、高效的仲裁工作队伍,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十年来,焦作仲裁委员会共办理了660件案件,争议金额达8亿多元。

  焦作仲裁委员会所取得的这些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与仲裁工作发展较快的兄弟城市仲裁机构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和纠纷随之相应增多,仲裁机构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仲裁机构只有不断地加以完善,增强其自身竞争力,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此,我想就焦作仲裁工作今后的发展提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积极服务经济建设大局,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离开了市场经济,它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仲裁工作要始终牢固树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观念,深入市场经济的最前沿,自觉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仲裁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和工作人员都要正确理解国家改革开放的各项大政方针;了解经济规律,掌握经济动向;要对经济发展状况、运行特点、企业分类、各种经济构成、纠纷情况等有深入了解,自觉置身于经济建设的前沿。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既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为仲裁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二、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

  仲裁实行当事人自治原则,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目前国内成立的仲裁机构已经发展到220多家,焦作仲裁委员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壮大,就必须将案件质量摆在首位,因为仲裁案件质量是仲裁发展的灵魂和生命。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协议管辖制度,赋予了当事人相当大的自由选择权,只有以案件质量为第一,保证公正、廉洁、高效的裁决案件,才能树立起焦作仲裁委员会的良好信誉和公信力,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广大市场主体的信赖。焦作仲裁委员会必须以一流的工作,争取用较短的时间,成为立足焦作,辐射中原,影响全国的有较高品质的仲裁机构。

  三、深入宣传仲裁法,努力提高全社会仲裁意识。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法律制度的确立。仲裁法将“一裁两审”改为“一裁终局”,“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改为“协议管辖”,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及时解决经济纠纷,提供了又一好的法律途径。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没有形成在纠纷发生前就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观念,加上仲裁法实施近二十年,依照仲裁法建立的国内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还未完全被社会公众所认识和了解,因此应把宣传工作作为仲裁工作能否打开局面和今后能否立足的关键性问题来抓,采取各种形式、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地加大仲裁法宣传的信息量。可以通过在企、事业单位举办仲裁法培训班;开展普法宣传和免费法律咨询;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甚至国际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来扩大宣传,从而打开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四、高度重视仲裁队伍建设,打造高品质团队。

  21世纪是科技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是中国全面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的时代,更是法制的时代,因此,仲裁委不仅要加快硬件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规范化指标要求,而且在软件建设上,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廉洁自律意识,还应加强专业知识和高科技知识培训,使仲裁人员具有现代化的观念、知识和能力,并利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仲裁业务自动化、电子化、网络化,跟上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

  最后,希望在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同志们在新的一年中再接再厉,创造新的佳绩;同时希望社会各届一如既往地对焦作仲裁委员会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共同促进我市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预祝同志们2014年新春愉快,身体健康!

  勇于开拓 不断创新

  推进焦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焦作仲裁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宋德儒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次座谈会,主要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9周年和焦作仲裁委员会建会十周年,并喜迎2014年新春佳节。我们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共商焦作仲裁发展大计。现在我受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向大家介绍焦作仲裁委员会十年来的发展情况,并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心、支持焦作仲裁工作的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它是继《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3年9月9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仲裁工作会议暨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当年仲裁委员会就受案24件。成立之初,仲裁委员会就以建设一流的仲裁机构为工作目标,坚持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通过十年的艰苦创业,努力奋斗,打开了工作局面,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十年来,共接待咨询仲裁法律事务二万余人次,依法仲裁解决包括买卖、借贷、房地产等各类纠纷669件,涉案标的争议金额8亿多元,快速结案率达91%,调解率达75%,自动履行率达86%,市中级法院撤销案件占仲裁案件总数的1.5%以下,达到国家考核的目标。通过扎实的仲裁法律服务,为焦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过去的十年,仲裁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设了新的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拟定组建方案,报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省司法厅登记注册,新组建的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9日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新旧仲裁机构的平稳过渡。成立后的焦作仲裁委员会相继制定了《焦作仲裁委员会章程》、《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工作人员守则》、《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与管理办法》、《焦作仲裁委员会分会、办事处、中心管理办法》、《焦作仲裁委员会联络机构管理办法》、《焦作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焦作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体制,保证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建了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工作队伍,为优质办理仲裁案件提供保证。

  为搞好队伍建设,焦作仲裁委员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市人社部门公考和自主面向社会公开选招高素质工作人员充实到秘书处工作。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从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业务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先后聘任了196名和260名仲裁员,其中有大专院校的教授、副教授,有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资深律师,还有一些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初步建立起一支领域广、业务精、政治思想硬、基本适应仲裁工作需要的仲裁员队伍。十年来,绝大多数仲裁员都能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做好仲裁工作,以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从业品德,为保证案件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不少仲裁员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还能积极宣传仲裁法,并在审查、签订合同时注意引导当事人选择焦作仲裁委员会为争议解决机构,成为仲裁制度的义务宣传员。焦作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强化自身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逐步形成了“一心”“二礼”“三化”“四现”“五种文化”“六个特点”“七种魅力”“八项宣言”为主题的仲裁文化语录格言。在焦作仲裁事业十年发展中,涌现出了3名全国优秀仲裁员,60余名焦作市优秀仲裁员,200余名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先进个人。

  三、积极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构筑仲裁工作网络,扩大焦作仲裁委员会的社会知名度。

  仲裁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虽然经过仲裁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但相当一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仲裁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强有力地宣传仲裁制度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使人们充分了解仲裁、认识仲裁、选择仲裁,焦作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焦作日报》刊登介绍仲裁法律知识的文章,普及仲裁知识;印制仲裁宣传彩页20000余份,向全市大中型企业和向广大群众散发,介绍焦作仲裁委员会简况和仲裁特点;在焦作仲裁委员会网站上,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组织工作人员参加3·15消费维权日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设立仲裁法律服务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创办《焦作仲裁》期刊,向相关单位发送仲裁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深入市场经济前沿,召开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座谈会,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主动为改制、破产企业及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焦作仲裁委员会把融入市场经济作为重点,积极向县市区和各个行业延伸仲裁发展触角,构筑仲裁工作网络。除了成立焦作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之外,还在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设立仲裁联络处,聘请仲裁联络员,目前已与20多家企业建立了固定联系。同时在6县(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依托市级有关行业协会设立4个仲裁中心。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7月经过成功实施换届,组成了第二届焦作仲裁委员会领导集体,各县(市)仲裁办事处领导成员也相继进行了调整,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仲裁工作网络。

  四、大力做好合同文本规范等基础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规范合同文本工作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仲裁工作的关键环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6〕2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和清理,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对仲裁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方面与市国土资源、住建、商务、房管、司法行政、公安、农信联社、保险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对其所辖行业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规范,明确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另一方面主动深入基层,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特点,使广大企事业单位逐步认识到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从而自愿选择焦作仲裁委员会。目前,已有昊华宇航、建工集团、华安保险、浙商保险、中铁十五局二公司、物资集团、公积金中心等单位基本做到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严肃认真、公正快捷地办理了一批仲裁案件。

  焦作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以树立“公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形象为立身之本,始终把办案质量视为仲裁工作的生命线。在十年时间里,焦作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类别包括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以及其他合同纠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年受理案件数量在全国现有225个仲裁机构中名列第129位,受理案件标的额在全省仲裁机构中位列第五。

  在办理案件时,焦作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努力做到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统一。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约占案件总数的60%,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自动履行率均达到国家要求,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显示出其独特魅力。尤其是焦作仲裁委员会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敢于担当,主动开展工作,接待并受理了七个批次的集体申请仲裁的案件,通过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树立了焦作仲裁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焦作经济的稳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走过十年的风风雨雨,我们更清醒地看到,我会与兄弟城市仲裁委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推行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公民、法人对新的仲裁制度还知之不多,社会仲裁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仲裁员缺乏办理仲裁案件的经验,仲裁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管理方式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工作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都需要我们正确对待并加以认真的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深入宣传《仲裁法》,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

  深入宣传《仲裁法》,是保证仲裁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今年8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仲裁法宣传力度,全面总结经验,安排好今后一个时期仲裁工作。尤其是要深入研究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研究国家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找准发挥仲裁作用和优势的新路子,把工作重点放在拓宽仲裁服务领域,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这个层面上。通过媒体和社会宣传,扩大影响,让社会各界普遍了解仲裁、认识仲裁、接受仲裁。要切实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主动深入基层,走向社会,服务群众,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指导市场主体规范合同文本,引导企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在主动进行仲裁法律服务中,不断扩大焦作仲裁委员会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逐步形成以企业为基点,以行业为纽带,以社会为依托,点、线、面相结合的工作覆盖面格局。

  (二)依法公正、快捷办理案件,努力提高仲裁质量。

  公正、高效、快捷、经济是仲裁永恒的主题,仲裁质量直接关系到仲裁工作的生存和发展。要认真贯彻中央十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的意见》,以及《焦作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在仲裁过程中,要根据法律,尊重事实,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缓和矛盾,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切实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充分体现仲裁的优势和特点,用高质量的仲裁取信于民,取信于当事人,逐步树立仲裁的权威和信誉,从而达到推广仲裁制度,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焦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仲裁工作的需要。

  要从仲裁委自身抓起,大力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及廉政建设。本届仲裁委员会已临届到期,需尽快换届。全部筹备工作已就绪,待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核准。仲裁员是仲裁队伍的主体,仲裁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声誉和质量。要抓好仲裁员的选聘关,将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复合型优秀人才选聘为仲裁员;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宣传、办案规范、仲裁员办案承诺制度等内容,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首席仲裁员队伍,确保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规则办案,提高仲裁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同时,要切实加强仲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把好进人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

  仲裁委要坚持做到依法文明办案,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受理和管辖范围,公开仲裁程序,公开仲裁收费标准,公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名单,公开法律服务项目,公开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仲裁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内外相互促动的工作机制,努力打造“公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工作团队。

  (五)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营造良好的仲裁法制环境。

  仲裁委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建立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在立案管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仲裁裁决审查与监督及执行等环节上,争取法院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市工商、司法、工信、国土资源、住建、公安交通、道路运输、银行、保险,以及新闻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仲裁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回顾十年来焦作仲裁委员会从成立到发展的道路,我们深刻体会到,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是仲裁工作稳步向前推进的力量源泉。可以说,我们推行仲裁制度工作取得的每一点成绩,都是与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分不开的,希望大家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仲裁、支持仲裁。

  同志们,仲裁事业是一项朝阳事业,前途是光明的。仲裁事业也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我们相信,焦作的仲裁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不断开拓创新,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最后,祝关心和支持焦作仲裁工作的各位来宾身体健康,预祝2014年新春愉快,万事如意!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童永久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这个座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快二十年了,焦作仲裁委员会也走过了十年的发展历程。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精神,努力实现中国梦的新形势下,举行这样一个座谈会,对于总结焦作仲裁十年来的工作经验和成绩,进一步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谈以下三点:

  第一,仲裁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伴随着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我国社会中民事和商事纠纷也随着增多。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了,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增多了,才会产生民事和商事纠纷。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那种闭关自守异常封闭的环境中,整个社会毫无生机与活力,死水一潭,人们相互间没有太多的经济交往和联系,也就不会产生纠纷与矛盾。所以说,经济纠纷的增多是经济发达与社会进步的标志,仲裁事业的发展与否也便成了衡量经济繁荣与发展的晴雨表。

  第二,通过仲裁来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最符合我国的国情。大家都知道,我国有着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中国的老百姓当中流行着“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的说法,老百姓非万不得已是不会对簿公堂、打官司的。因此提高全社会,包括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作出艰苦的努力。仲裁是君子协定,大家在从事经济和民事活动前签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不必通过撕破脸皮和唇枪舌剑来解决纠纷和矛盾,这样就不会伤了大家的和气。所以,仲裁最符合中国国情,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第三,现阶段,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由于仲裁法律制度具有方便、快捷、经济、保密、一裁终局等特点,仲裁事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至今许多人,包括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和法律工作人员对这项法律制度了解不多,知之甚少,直接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推行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现阶段,我们必须大力宣传普及仲裁法律知识,让人们,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了解和认识这项制度,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同时更要让各市场主体认识和接受仲裁法律制度,在遇到纠纷和矛盾时自觉自愿地选择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也要不断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将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将执法理念和优良作风结合起来,努力为仲裁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公正、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逐步树立仲裁机构的权威和社会形象,不断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仲裁工作要特别强调公平,要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作出积极的努力。

  同志们,焦作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仲裁是一项朝阳事业。展望未来,大家应当对仲裁事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仲裁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勇于实践,开拓创新,不断将焦作仲裁事业的发展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焦作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郭玲俐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今天非常有幸参加这个座谈会,刚才听了仲裁委员会宋德儒副主任的情况介绍,以及其他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受启发。下面,我谈三个问题,也算是对仲裁工作的一些探讨。

  一是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伴随着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最近,全国上下进一步掀起了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热潮。通过学习,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方向,做好全面工作。今天仲裁委召开这个座谈会,到会的都是各级各部门联系仲裁工作的负责同志,不少是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十多年来大家都能亲身体会到,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增多,外国资本纷纷涌入我国,经济全球化已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变的更为复杂。所以今后,会有大量的经济矛盾和纠纷需要我们去调解,这项重任单靠法院是无法承担的。我们知道,法院受理的一些民事经济案件,都是由诸多小的矛盾逐步发展升级为大的矛盾的,只有到了矛盾激化,不可调和的地步,才起诉到法院。如果在矛盾产生初期,能够经过仲裁,使矛盾和纠纷得到化解,就能起到稳定社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在当前形势下,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是社会法制和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当前,我们国家处在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加大仲裁工作力度,通过仲裁来解决和化解这些矛盾。我们国家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过渡而来的,曾经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至今仍在产生着影响。虽说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但是我们国家推行法治的方式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人口少,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全民的文化素质,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都比较高,因此,西方国家的法治是自然演进型的,是整个社会有了法制、公正、诚信的需要后才发展起来的,而我们国家则是政府推进型。要想在这个模式下,搞好仲裁工作,会遇到很多困难,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大家艰苦的努力。

  三是几点建议:一是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政府的作用很重要。最近,市政府办公室又发一个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大力加强仲裁工作,可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就是要通过行政推动,社会响应,群众支持,用经济和行政的手段,通过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把仲裁推广出去。二是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服务,争取党委和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做这项工作的同志,要通过搞好仲裁服务,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我们只有把工作做好了,才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这是至关重要的。三是建设好仲裁网络。通过努力把这个网络织得再大些,再结实一些,把工商业、有关行政部门、经济管理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等,都织到我们这个网里来。因为仲裁有个前提,就是必须在签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如果不把前期工作的基础打好,就无法开展好这项业务,开展不了业务,形象也就树立不起来。简而言之,就是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织好这个网络。四是树好形象,要有服务观念,有效率观念。只有仲裁机构全方位为当事人搞好服务,当事人才能相信仲裁机构,遇到纠纷时,才愿意来仲裁。最后,希望做这项工作的同志们,要有成就感。这项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平时的工作都是在打基础,所以要把仲裁服务工作作为历史性的工作去做,为仲裁事业今后的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志们,仲裁工作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我们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把仲裁工作做得更好。

  焦作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焦作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郭海星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今天焦作仲裁委员会召开这个座谈会,规模虽然小,但意义重大。仲裁这个新的法律制度,毕竟在焦作已实施十年,有许多经验和成绩值得总结。仲裁委的领导让我发个言,谈谈感受。下面,我就抛砖引玉,说有不合适的地方请同志们给予指正。我想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如何做好仲裁工作。

  一、如何正确认识仲裁工作

  (一)如何正确认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它应该占据一个什么位置。仲裁法、民讼法以及各种法律中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我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认, 为仲裁委员会是由法律规定的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从事以民商事仲裁工作的法律组织,其办事机构为事业单位。仲裁活动是民间的,它排除了官方的干预,根据仲裁法规定排除了司法的管辖,完全是民间、自由的裁决。仲裁法律关系有这么几种要素,一是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之间是委托聘任关系,与行政机关之间也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也是一种选举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任意选举仲裁委员会、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三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选择将纠纷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法院判决。通过他们签订的契约排除了司法, 管辖,排除了国家官方的干涉。因此,仲裁员要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仲裁员的权力不是国家直接授与的、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而是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或委托,因此也是一种契约权力。

  (二)如何认识仲裁庭的裁决和法庭判决或裁定的关系。人民法庭的判决或裁定在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而仲裁的裁决一旦终局了,就产生法律效力,它并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仲裁裁决,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人民法院在审查合法后,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必须有个申请的程序,由民间的裁决变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效力。

  二、如何加强对仲裁员教育管理问题

  我认为,作为一个仲裁员应当忠于法律,对当事人负责。首先仲裁员的思维观念必须要符合时代的需要。仲裁员应当懂得,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各项法律关系也面临着重大调整。我国加入WTO以后,一些旧的观念、旧的法律制度、社会结构做了重大调整,作为仲裁员,首先思维和知识要跟上这种调整。其中最重要一点是吸取现代民商法律知识的一些观点,主要有三点基础原则:一是所有权绝对原则,也叫私权绝对。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所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包括财产权利、契约权利。二是契约意思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契约当事人都要以自己的愿望为基础,不得有任何强迫、胁迫和欺骗,这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仲裁和法院审判的最大区别,法官判案的基础是国家的权力,仲裁员仲裁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三是责任自理原则。仲裁委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具体办理案件,审理案件由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因此,仲裁员就成了执法者。仲裁员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作为每一个仲裁员都应对这三个原则很好地加以认识。

  其次,仲裁员在仲裁实体和程序上应该做好哪些工作。一是从仲裁法上看,对仲裁员在仲裁案件实体上的要求远远没有对法官那么严格,但要遵守仲裁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二是从程序方面看,如果涉及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定理由之一就是仲裁裁决在程序上发生违法,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一般不进行审查。因此,仲裁员必须十分熟悉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三是从法律责任上看,仲裁员要明白自己的身份,仲裁员虽然是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的,但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仲裁员只能对法律和仲裁机构负责,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要以公正、公平的心态来保障案件的质量。

  团结奋斗 再创辉煌

  ——焦作仲裁委员会委员、专咨委副主任、仲裁员、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张付领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仲裁同仁:

  十年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建,市政府决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登记,创建了焦作仲裁委员会。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庆祝焦作仲裁委员会诞辰十周年,在此我代表焦作教育界和法学界,表示热烈的祝贺。

  十年的历程,焦作仲裁委从初创时期的探索状态,逐渐形成为有规范化管理、向社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的组织。回首焦作仲裁委员会十年的发展历程,有奋斗,有探索,有创新,更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召开座谈会,既是对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的纪念,更是对它进一步开拓与发展的一种期待,必将对焦作仲裁委员会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分几个方面来谈:

  一、奋斗、探索和创新的十年

  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面临的状况是案源少,办公条件简陋,内部管理制度尚待建立,仲裁委全体成员为解决面临的困难,渡过难关,共同付出了自己的心血。作为仲裁机构是向社会提供仲裁服务并从服务中收取一定费用,使机构得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对一个初创的仲裁机构不仅面临着人手少、无经费、条件差的困境,同时它还面临着在人们普遍心理尚未被接受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焦作仲裁委员会竭尽全力开展仲裁推广工作,首先是在焦作的各个媒体上开展宣传和介绍。其次与市直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合同清理、检查、并进行规范。其三是组织仲裁委的成员到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讲座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仲裁的一般知识,以及仲裁的优势和意义。其四是直接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到一些大中型企业单位提供咨询和宣传工作。这些努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且为焦作仲裁委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个组织必须有一个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正常的运行和发展。焦作仲裁委员会应如何针对自己的特点,确立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这对一个初创的仲裁机构来讲,是没有直接经验可供借鉴的。对此,焦作仲裁委将其它兄弟城市仲裁委的管理制度收集起来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汲取先进科学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之后才逐步形成的。应该说,仲裁委的每一项管理制度到每一项条款,都凝聚着仲裁委每一个成员的心血,

  它是焦作仲裁委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和工作的成果。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成长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一个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的地区开展仲裁业务,这本身就具有创造性,它面临着如何能够被社会广泛接受的问题,所以,焦作仲裁委的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创新。针对这种情况,焦作仲裁委多次组织研究和讨论,怎样根据焦作的具体情况开展仲裁工作。经过十年的艰苦创业,焦作仲裁委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内部管理制度,为焦作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对焦作仲裁委十年工作的反思

  组织的发展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二是查找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加以纠正。充分认识仲裁委工作的成就,是非常应该的,同时,也应该知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才能找到前进的方向。为此,我的建议是:首先,建议市委、市政府应当把仲裁工作与经济工作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抓紧抓好。其次要在人力、物力上多加支持,如允许自身引进急需人才,请政府为其调整办公用房等,改善外部形象。再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如县市区的仲裁工作就非常迟缓和不力,政府法制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督促检查。

  三、立足焦作,辐射全国,促进焦作仲裁事业较快发展

  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必须着眼于焦作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因此,我认为仲裁委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发展空间:

  第一,焦作是工业转型城市,各企业需要签订大量合同,实现自己的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而经营当中本身存在着明显的风险,其中包括企业之间的信誉问题。解决争议管辖的一个主要途径,其中就包括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条款。

  第二,仲裁的优势在于简便快捷,一裁终局,专家审案,避免干预,这些优势对当事人有非常重要的吸引力。对此仲裁委要予以充分的认识,进一步加大仲裁宣传力度,使仲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加强与法院之间的工作沟通,能够尽可能多的争取到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三,仲裁是一种当事人自治的行为,这对于树立市场新的风气、培养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诚信,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仲裁委要重视仲裁服务质量,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特别是要重视仲裁员职业素养的提升,严把案件质量关。

  第四,仲裁不受国界区域的影响,能够为国际间和区域间的合作提供法律保障。为此,仲裁委要与涉外企业多方沟通,主动上门服务,帮助解决法律难题。

  针对仲裁特点,发挥仲裁委的优势,扩展发展空间,这对于焦作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我相信焦作仲裁事业在焦作仲裁委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一定能够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

  公正公平 高效负责是仲裁得以发展的永恒话题

  ——焦作市律师协会会长、达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丁云霄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仲裁同仁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焦作市律师协会对焦作仲裁委成立十周年表示衷心的祝贺。

  仲裁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同时面临着发展与挑战。从焦作仲裁委员会十年来的发展而言,步履艰难,但是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了。到目前,一些商贸经营者仍对仲裁法律制度认识不清。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要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还需要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因此我认为仲裁宣传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我提供两点建议:

  一是仲裁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报道比较成功和有影响的案例,从案例上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另外,在对仲裁员的要求上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委的差距比较大,仲裁工作要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二是仲裁应以公正、公平为价值取向。仲裁的结果如果参与了一些人为的,达不到当事人渴望看到的公平的准则,那么仲裁事业的发展就很困难。我作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两年在合同解决争议条款上都约定了由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我有两点想法,一是作为仲裁员希望焦作仲裁事业有所发展;二是作为焦作市一名律师和市律协会长,我也想在探讨和研究中,看看焦作仲裁事业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在民主和法制建设这条轨道上,它将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最后,我以我的题目作为结束语,焦作仲裁委要以公平、公正、高效和负责的理念来担当社会重任。我相信,春华秋实一定伴随着仲裁委的成功走向进一步的辉煌!

  焦作仲裁委公正及时 热情周到的服务为企业折服

  —— 昊华宇航公司法制办主任梁海水在纪念焦作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朋友们:

  参加这个座谈会我很高兴,今天我是即席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感谢焦作仲裁委公正、及时、热情、周到的仲裁法律服务工作。我是昊华宇航公司法制办主任,主要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在仲裁委成立前,我们并不懂什么是仲裁。自2003年以来,我公司从领导到中层干部都十分重视对仲裁法的学习贯彻。我们注重与焦作仲裁委沟通,仲裁委的同志给我们详细讲解了《仲裁法》,给了我们许多仲裁法律相关的书籍、文件和资料,使我们在内心深处明确了《仲裁法》、仲裁程序和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公司决定,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将所有合同(协议)全部加上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立即申请仲裁解决争议。在仲裁活动中间,焦作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始终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公正地仲裁,并且效率是非常高的。

  通过我们公司和我自己亲身感受,确实感受到仲裁对于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确实是不可少的。所以在我们公司签订很多经济合同中,我都要给他们讲,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明“因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因为我信任焦作仲裁委。最后,我在这里祝福焦作仲裁委对促进焦作市经济建设,保障焦作市每一个市民的经济生活,能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