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廉洁规范办案十项禁令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10-13 11:54:21 浏览次数:8
焦作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廉洁规范办案十项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焦作仲裁廉政建设工作,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仲裁员队伍,保证独立公正廉洁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焦作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办案作以下禁令:
一、严禁隐瞒应当回避或可能形成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代理人、仲裁员。
三、严禁泄露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机密。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鉴定或者其他办案活动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五、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六、严禁在办理案件或从事与案件有关活动时,接受或变相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人员的宴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他利益。
七、严禁擅自发表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审理意见,引导一方当事人作不当选择。
八、严禁接受请托,向其他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说情、打听情况。
九、严禁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仲裁庭评议情况。
十、严禁仲裁员违反法定程序,无故拖延案件的审理,或者草率结案,作出违背社会公众利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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