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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须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0-09-09 10:03:25 浏览次数:4611

  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有: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对对方的陈述和举证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3、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质询的权利;

  4、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仲裁请求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5、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的权利;

  6、申请仲裁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7、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

  8、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庭审纪律的义务;

  9、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在《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或仲裁庭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据;不提供或不能按时提供相应证据的,承担主张不被仲裁庭支持的后果。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提供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11、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义务。

  二、本会仲裁案件的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请当事人、代理人仔细阅读本会规则细则。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

  焦作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开庭纪律

  1、当事人应服从仲裁庭各种程序安排和决定;

  2、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问题要事实求是,举止文明,不得使用有损他人名誉的语言;

  3、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退庭,不得随意发言,不得录音录相,不得吸烟;

  4、仲裁庭成员及当事人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出入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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