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有关经济领域清理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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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02]104号,2002年12月19日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适应中国“入世”后新的形势需要,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0〕103号)及市政府关于组建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焦政〔2002〕39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有关经济领域的合同文本进行认真清理和修订,并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次清理规范合同文本工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了新要求和新规定。要求各类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或依法起诉,并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选择哪一种解决方式,这不但扩大了当事人的选择范围,而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更需要扩大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以便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在国际上,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市的经济合同中,大部分只签订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就根本没有签订解决纠纷的条款,这极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对我市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为国家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的顺利推行创造必要条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规范有关经济领域的合同文本
清理规范合同文本是对现有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清理修订。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经济合同中应当设立明确、具体的仲裁条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中进一步规定:“请有关行政机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其在《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覆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覆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工商、经贸、建设、房管、交通、科技、新闻出版、国土资源、旅游、开发、邮电、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的,继续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审定印制,统一使用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条件不具备暂不能重新印制的,根据豫政办〔2000〕103号文件要求,必须印制《补充仲裁协议》,附在标准(格式)合同之后,由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一并使用(《补充仲裁协议》的格式附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原则和国家、省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仲裁的,必须在经修订的标准(格式)合同中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今后新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清理规范合同文本的工作安排
清理工作采取自行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收集、清查阶段(2003年1月1日——2003年2月28日)。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明确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从印制、销售、使用等不同环节,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类合同文本,依法查找问题,提出修订意见,于2月28日前将汇总的各类合同文本,连同《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统计调查表》和修订意见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组织工商等部门进行确认。
(二)规范、制发阶段(2003年3月1日——2003年3月31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统一规范确认后的合同文本,立即通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印制、使用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停止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对于条件不具备暂不能印制的,要印制《补充仲裁协议》。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4月1日——2003年4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市清理规范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不彻底或继续印制、销售、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理修订合同文本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具体表现,对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焦作仲裁委员会要做好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在全市各行业各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补 充 仲 裁 协 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愿就 年 月 日签定的
合同(协议),关于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如下补充仲裁协议:
因履行本合同(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
签名(盖章):
日期:
当事人:
签名(盖章):
日期:
注:当事人为个人的可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为单位的须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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