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泛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的意见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5-25 08:59:04 浏览次数:5397
关于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戚天常违反仲裁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被除名的通报
国法函[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
2006年2月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关于戚天常先生已被本委员会除名的报告》。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法[2002]55号)的规定,现通报如下:
经天津仲裁委员会声明: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戚天常在仲裁天津仲裁委员会[2003]津仲裁字第311、312仲裁案(合并审理)中被该案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起,共同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本案。在该案审理期间,2005年7月6日晚,戚天常在其住地天津美都大酒店“松茂”餐厅,私自会见了该案被申请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其宴请。天津仲裁委员会认为,戚天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2006年2月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将戚天常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除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仲裁委员会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的规定,各仲裁委员会如有聘任戚天常担任仲裁员的,应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
当前,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担负仲裁职责的人员(包括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执业操守方面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有必要在全国仲裁界广泛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 仲裁操守建设是关系到仲裁事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各仲裁委员会要向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传达本通报精神,认真汲取教训,并组织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对抓好仲裁操守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 各仲裁委员会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自查活动,重点是查找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操守管理方面,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仲裁操守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 各仲裁委员会要根据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特点,认真完善仲裁操守管理制度,严格各项仲裁纪律,积极探索仲裁操守述职制度,把事先、事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仲裁权、仲裁工作管理权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四、 严格实行仲裁违纪行为报告制度,对重大仲裁违纪事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仲裁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人,应当指派专人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和投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应当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五、 对仲裁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严禁任何人隐瞒或包庇仲裁违纪行为,对隐瞒、包庇或隐匿不报的,应当依法惩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广泛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的意见
国法函[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仲裁法,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针对当前仲裁操守建设和仲裁纪律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经征求部分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决定今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国仲裁界广泛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为了搞好这次教育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不断加强仲裁操守建设,严肃各项仲裁纪律规范,进一步提高仲裁工作的公信力,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提供好的组织保证。
二、具体安排
(一)各仲裁委员会要专门召开主任会议。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委教育活动方案,对本机构组建以来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仲裁操守、仲裁纪律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并向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征求意见。教育活动方案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情况要报告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制机构。
(二)召开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会议。要动员和组织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法[2002]55号)、《关于天津仲裁委员仲裁员戚天常违反仲裁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被除名的通报》(国法[2006]24号)等有关文件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仲裁行为规范的规定,切实提高对仲裁操守建设和执行仲裁纪律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三)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作本委仲裁操守建设和仲裁纪律执行情况的报告。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就受聘任职以来恪守仲裁操守、遵守仲裁纪律的情况撰写书面报告,并对本机构在仲裁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四)组织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本委在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在认真总结机构重组以来仲裁操守建设、仲裁纪律执行正反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仲裁操守建设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组织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推荐评选仲裁操守优秀、仲裁纪律严明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典型。
(五)教育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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