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仲裁委员会关于成立焦作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决定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1-05-20 11:02:41 浏览次数:3513
焦作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各县(市)区仲裁办事处、各行业仲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公正、和谐、高效地化解民商事纠纷,充分发挥现代仲裁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势,为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焦作仲裁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焦作仲裁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焦作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为焦作仲裁委员会专属工作机构。
焦作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调解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借、房地产、建筑工程、承揽、技术、借贷、融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居间、委托、合伙、仓储、运输、行纪、供水、供电、供气、损害赔偿等争议。
焦作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运转按照《焦作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执行。
县(市)区需要以焦作仲裁委员会名义设立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由本会批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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