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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仲裁委员会章程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3-03-01 14:38:13 浏览次数:1523

焦作仲裁委员会章程

2022129日第三届焦作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焦作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仲裁法》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会名称为焦作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国焦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每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焦作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一至二名副秘书长,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内,应当完成下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七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焦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由焦作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仲裁规则、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等;

(二)审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办事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决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五)决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

(六)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经焦作市人民政府和设立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其他地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人及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八)聘任仲裁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审议、决议本章程第八条所列事项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由仲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修改本会章程、仲裁规则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做出解散决议等重要事项的全体会议,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到会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讨论其他事项的全体会议,须有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如因正当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并于会议前就所审议事项递交书面意见。

全体会议一般为现场会,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督促仲裁员依法勤勉履行职责,保障仲裁员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焦作仲裁案件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办事机构。中心在本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组织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并为会议提供保障性服务;

(三)提出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五)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档案管理等事务;

(六)将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设立、使用情况向仲裁委员会报告;

(七)制定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管理办法,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中心中层以上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

第十六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颁发聘书。

仲裁员聘任期五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仲裁员聘任期届满不再被续聘的,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第十七条 本会按照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遵守本会制定的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仲裁员应遵守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仲裁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本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本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本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用;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接受政府出资之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禁止挪用本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本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本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本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

第六章 仲裁委员会的终止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焦作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依法对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焦作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9日由本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