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的整改报告
发布:dtosbpoe 时间:2017-09-03 09:26:27 浏览次数:122
焦作市审计局:
焦审法报〔2017〕17号文以收悉,对于贵局提出的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本会对照检查、认真制定整改计划,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焦作仲裁委员会在上次审计时,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会计依照审计部门要求单列了代扣个税的科目,并如实记账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已于2017年6月12日缴清。
二、关于仲裁员报酬支付不规范的问题
焦作仲裁委员会以前报酬审批表分上下两联,上联供审批。由于仲裁员多为兼职、个别仲裁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前来签字确认,在征求仲裁员本人意见前提下,有代签现象,但实际发放仲裁员报酬时均由仲裁员本人实际签字并领取。我们和财务记账单位结合,完善记账凭证,已于2017年6月30日整改完毕。
三、关于超限额使用现金问题
由于仲裁案件当事人有单位也有个人,许多当事人对于退还仲裁费不具备转账支付条件,为及时高效服务当事人以现金方式退款。下一步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超过一千元的以转账形式退还当事人。
四、关于暂收仲裁费结余较大
由于仲裁案件审限时间有长有短。许多案件并非短期内能够结案,所以新转的仲裁费用并非全部是收入,另结余数额转为实际收入时限较长属仲裁业务法律规定和实际业务运转情况所致,属仲裁机构正常的财务现象。
五、关于内控制度不完善
本会已建立仲裁费收支管理办法及仲裁退费相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按规定执行,仲裁案件动态管理已在立案部和办公室分别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审计报告所提问题,在借鉴外地仲裁委相关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建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各项工作。
焦作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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